重庆,50多岁的老王自从认识女子刘阿姨后,就谎称自己是单身,还陆续转给刘阿姨15万元。刘阿姨得知对方欺骗后,曾纠结过,但念在老王说对她是真心的,于是在老王离婚后,还是和他在一起了。 不过,恋爱的三年半期间,刘阿姨发现老王仍和前妻有联系,还把自己的钱转给前妻,因此她提出分手。老王虽然不舍,但见刘阿姨态度坚决,便希望把当初那15万元拿回来。可刘阿姨不同意,说这些钱都是两人共同花销的:“难道我这三年半的感情和付出就白搭了吗?” 老王在2022年2月的时候,在网上看到了刘阿姨,突然就被迷住了,总觉得这位阿姨婀娜多姿、温柔似水,比自家老婆好太多了。 因此,他就谎称自己是单身,和对方联系上了。而刘阿姨早年丧夫,还带着两个孩子,前些年为了孩子能安心成长,没把心思放在找老伴上;这些年孩子成家立业了,面对老王的追求,她也动了这方面的心思。 老王为了获得刘阿姨的青睐,每次发工资都会几百上千地转给对方,后来甚至把自己的银行卡也给了她。 刘阿姨很庆幸在这把年纪还能遇到如此肯为自己付出的男子,也开始对老王好,经常给他买衣服、买鞋子。 两人倒是如胶似漆,可老王的老婆却察觉到了不对劲,找老王吵架,问他的工资去哪里了。 这事闹到了刘阿姨那里,她才恍然大悟:原来老王欺骗了自己,说单身是假,有家庭才是真。她难过至极,觉得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赶紧提出退出,让老王安心和老婆过日子,也不想再和他有任何瓜葛,免得被人戳脊梁骨。 面对如此善解人意的刘阿姨,老王怎么肯放手?他心想,要是回到以前被老婆唠叨的日子,那苦日子又要开始了! 因此,老王说要和老婆离婚。而老王的老婆觉得他变心了,也不挽留——在她眼里老王本就一无是处,离就离了,免得两看相厌。 老王离婚后,第一时间找到刘阿姨,把离婚证摆在她面前:“我为了你把婚离了,我们还是在一起吧。” 刘阿姨虽然有点内疚,但还是被老王感动了:能为自己离婚,实属真爱,再加上他隔三差五为自己花钱,这样的男人不好找。于是她原谅了老王,两人又在一起了。 最开始两人相处得很和谐:老王一有钱就转给刘阿姨,刘阿姨一有时间就给老王做好吃的,日子过得很甜蜜。 可时间久了,老王觉得刘阿姨没那么好,偶尔在街上看到前妻,也觉得她没那么生厌,因此偶尔会转点钱给前妻。不管前妻收没收,这事终究被刘阿姨发现了。她觉得老王对自己感情不真,再加上相处久了,也发现老王没之前那么好——之前不过是热恋时给对方加了滤镜。 如今发现老王还和前妻藕断丝连,刘阿姨果断决定撤退,不想再和老王过了。 老王眼看两边都要竹篮打水一场空,赶紧找刘阿姨解释:“我和前妻没来往,虽然还有联系方式,但几十年的感情舍不得删,你多理解。万一她有难处,作为朋友也该帮帮忙。” 可刘阿姨觉得老王平时脾气古怪,还经常拿她撒气,几方面叠加,她坚决拒绝了老王的求和。 老王见无力挽回,便想拿回这三年半付出的15万。但刘阿姨觉得这些钱是两人共同花销的:“你要拿回去,难道我这三年半的付出就白搭了?那绝对不可能!” 网友们看到后,纷纷说老王做事不地道:有夫之妇时招惹刘阿姨,离了婚又惦记前妻,到底怎么想的?最后人财两空,也是活该。 1、老王认为他和刘阿姨并不是夫妻,所以这15万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要求刘阿姨返还是否合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老王和刘阿姨的情况中,老王恋爱期间陆续转给刘阿姨15万元,若没有明确约定这笔钱是借款,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如果赠与行为完成,且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老王无权随意要求返还。 但如果老王能证明这15万元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而现在双方分手导致结婚目的无法达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条件未成就时,他可以要求返还。 从文中来看,老王在恋爱期间主动转账且无证据表明是借款,若也无法证明是附条件赠与,其要求刘阿姨返还15万元可能不合理。 2、老王在婚内隐瞒婚姻,和刘阿姨谈恋爱,在离婚后又瞒着刘阿姨转钱给前妻,该如何看待? 老王婚内隐瞒婚姻与刘阿姨恋爱,虽不构成重婚罪,但违背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这种行为侵犯了其前妻的配偶权,若前妻因老王的出轨行为遭受精神损害等损失,可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老王进行赔偿。 离婚后老王瞒着刘阿姨转钱给前妻,如果这些钱是老王个人财产,他有处分权;若是老王与刘阿姨恋爱期间的共同财产,则需征得刘阿姨同意。 若未经同意私自转钱,侵犯了刘阿姨对共同财产的权益,刘阿姨有权要求返还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 对于这件事,大家如何看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重庆天天630》报道。
7月3日,广东河源,一40岁男子和一38岁女子相亲,谁知相亲第二天就领证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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