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女子坐公交车感觉被一名老大爷碰到手背,认为被老大爷性骚扰,便质问老大爷

律安说法 2025-08-25 17:18:46

湖南长沙,女子坐公交车感觉被一名老大爷碰到手背,认为被老大爷性骚扰,便质问老大爷为何摸自己。哪成想,老大爷先是骂其长得丑,而后又暴怒用玻璃瓶将其砸得满手是血。 据金羊网2025年8月23日报道,8月20日,一名女子乘坐公交车出行。 期间一名老大爷上车,而后见女子旁边有个空位,便打算坐在女子旁边。 女子见状,便换个位置,坐在前面的位置上。 结果,过了一会儿,女子又坐到老大爷身边,张口便质问老大爷为何摸自己。 老大爷闻言当场怒了,说自己80多岁了怎么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而后又骂女子长得丑! 女子认为老大爷是在狡辩,便与老大爷争吵起来。 怎料,老大爷暴怒,拿起玻璃瓶就朝女子砸,将女子的手砸得满是血。 事后,女子将此事曝光到网上,称之所以在老大爷上车后换座位,是“为了避免被骚扰”。 离开时,感觉被老大爷触碰到手背,虽然不是明显的性骚扰甚至有可能是无意的。但由于当时自己当时情绪不好,因为一直遇到被这类人骚扰,心里越想越气,才坐到老大爷旁边和老人理论。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网友纷纷表态,有网友表示,心情不好不是诬告他人的借口。 还有网友表示,活到80多岁了,被人诬告,大爷的心情可想而知!这是不堪受辱,为保晚节的反抗!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大爷到底有没有骚扰女子? 据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监控画面中并没有发现老人与女子存在明显的不当接触。 也就是说,老人并不存在性骚扰女子的行为。 2、如何评价女子的行为?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不得不说女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很强! 但是女子在自己都不确定是否遭到性骚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向公交司机求助或者报警等方式维权。 女子没有,反而唐突地询问大爷为何摸自己,事后在查明大爷并不存在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女子的言行对大爷来说其实就是诽谤大爷,已然侵犯大爷名誉权的行为。 3、如何评价大爷的行为? 当然,一码归一码,即使女子不对在先,大爷也不能使用暴力伤害女子。 大爷使用暴力伤害女子属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但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伤害他人除了拘留外,还有罚款。 此外,大爷的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跑不掉的,而且如果不慎导致女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还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面临刑事追责!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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