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南昌景区持剪刀杀人的男子;虽然他有精神疾病诊疗史
但出于以下三个理由,我认为这是一起冷静状态下进行的故意杀人,并非在精神不稳定情况下的作案。
第一,带剪刀出街,明显是带了作案工具挑选受害人;如果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做出有预谋的行动。
第二,他并不是无差别的一上来就直接杀人,而是在搭讪失败后才杀人。这说明他有一定的自我意识,可能属于主观意识上的蓄意谋杀。
第三,在杀完人后,骑着电动车冷静前往警局自首。 这代表他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其中有一条“主动投案,减刑力度大,最多能减少基准刑的40%”。正是在此基础上,他才会通过理性的思维思考,并保有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意识去自首。如果是在精神病病发期间,失去理智的情况,一般很难思考到这一部分。
懒得动
应该是投案吧?自首是~~自己查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