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作的孽,终究得自己扛! 重庆有这么个事儿,一个女的和男的发生关系的时候,男的好几次想亲她,都被女的拒绝了。这男的就恼了,动手打她,还把她踹倒在地上。女的急了,从包里摸出把刀,给了男的一刀,结果人没了。 好多人觉得这女的太“冤”了——她被起诉故意伤害罪,但自己辩解说,当时正是夏天,穿得少,被打之后疼得受不了,才用随身带的刀捅了一下。她觉得自己这是正当防卫。 法院怎么判的呢?说她这属于防卫过当,但情节算是显著轻微的正当防卫。最后判的是,故意伤害罪成立,但因为情节太轻,免予刑事处罚;可又说她防卫过当得负刑事责任,结果判了四年有期徒刑。 这事儿一出来,网友吵翻了: “防卫到底有没有个准头?怎么才算不过度?” “总不能说人死了就一定是防卫过当了吧?” “法律咋就不能多护着点受害者,反倒像是在护着加害人呢?”
这防卫的度到底该怎么算?你觉得这判决合理不?来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