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男子整理亡妻遗物时,突然发现妻子生前跟另一男子关系暧昧,妻子叫对方“哥

小强爱社会 2025-08-04 22:47:37

浙江宁波,男子整理亡妻遗物时,突然发现妻子生前跟另一男子关系暧昧,妻子叫对方“哥哥”,对方则唤妻子“老婆”,而且,他们交往7年间,妻子给对方转账高达93万余元。男子瞬间崩溃,他没想到同床共枕过这么多年的妻子,竟能干出这种荒唐事。为了不让夫妻共同财产便宜旁人,男子与女儿、岳父一起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返还。谁知男子辩称:我两是合伙人,一起做生意而已!

8月3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一则案例,引发热议。

陈某和妻子项某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但早在三年前,女儿已经出生,一家三口的日子过得平淡却满是温馨。

平日里,陈某会主动帮着妻子做些家务,而妻子也会精心照料一家人的衣食,是旁人眼中,他们就是恩爱的典范。

但天不遂人愿,2023年9月25日,妻子项某因患胃恶性肿瘤永远离开了他,那一刻,陈某感觉整个世界都崩塌了。

强忍着为妻子操办了后事,在整理妻子遗物的时候,陈某心里满是不舍,仿佛每一件上都能看到妻子生前的模样。

可是,就当他翻开妻子的手机,看到那些聊天记录时,整个人瞬间如遭雷击,浑身发抖。

聊天里,妻子居然称另一个男人赵某为“哥哥”,而赵某则亲密地叫项某“老婆”。

项某还撒娇说“嫌弃我了”,赵某则肉麻地回应“永远爱着老婆你”。

陈某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同床共枕这么多年,一直掏心掏肺对她好的妻子,竟然背着他,做出如此离谱的事情,而且,瞒着他7年之久。

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从2016年5月到2023年8月,妻子竟然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给赵某转了200多笔钱,加起来足足有935250元。

陈某怒不可遏,这些钱可都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是他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绝不能白白便宜了外人。

对此,赵某辩解说,他和项某朋友也是生意上的合伙人,没有任何不正当关系,这些钱并不是项某无缘无故给他的,是两人合伙做生意的钱。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他还找来施某作证。

施某回忆说,2015年下半年,他和赵某、项某一起吃饭时,确实听到两人聊过合作做生意的事,但具体做什么生意他并不清楚。

赵某的解释让陈某觉得可笑,因为赵某向项某转账仅仅只有3次,总共才984元。

这算哪门子做生意,分明就是狡辩,想编个借口吞他的钱。

陈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和女儿已经岳父将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全额返还935250元,并且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项某转给赵某的93万余元是在其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出,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项某未经陈某同意,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给赵某,侵犯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而且,《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项某与赵某存在不正当关系,项某向赵某转账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序良俗原则。

这种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家庭美德相悖,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该赠与行为无效。

因此,赵某应当将受赠的935250元返还给陈某等人。 至于赵某所说的,他与项某是生意合伙人,其证据明显不足。 赵某找来施某作证,施某仅回忆两人聊过合作做生意的事,但对具体做什么生意并不清楚。

内容模糊,无法确切证明赵某与项某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合伙做生意关系,难以形成有力的证据支撑。

而且根据常识,在生意合伙中,合伙人之间的资金往来通常较为频繁且相对均衡,双方会基于合伙项目的需要进行资金投入、收益分配等。

然而,从本案来看,项某向赵某转账200多笔,共计935250元,而赵某向项某转账仅仅只有3次,总共才984元。

这种悬殊的资金往来情况与正常的合伙生意资金往来模式严重不符,难以令人信服 。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赵某需要返还陈某等3人935250元,还要支付相应利息,以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赵某对此判决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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