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一中年大叔酒后误入KTV女厕所,惊扰到一位正在如厕的女子后,被另一男子听到,男子将中年大叔拽了出来,结果在拽的过程中,大叔倒地受伤,大叔事后选择了报警,可是警方并没有处理男子,大叔又不服,将男子告上了法院,结果法院的判决让大叔很意外。 事发当晚,46岁的男子潘某和朋友去KTV唱歌喝酒,因喝了不少酒意识不清,于是就进了女厕所,此时,李女士正在上厕所,看到一陌生男子进来后惊慌失措,当即大喊起来。 恰好此时,杨某路过女厕所,听到里面有人大喊,于是便走了进去,看到潘某后,于是便打算将其带出女厕所,然而,因为潘某意识不清,在拖拽的过程中,导致了潘某摔倒在地受了伤,事发后,潘某入院住了8天不说,还花了好几千的医疗费。 出院后,潘某也报了警,可是警方认为没有违法事实,没有处理杨某,潘某不服,将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300余元。 那么问题来了,杨某将潘某从女厕所拖出来的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 其实,首先潘某无论是故意进入还是失误进入女厕所,碰到了正在上厕所的李女士,这种行为,在民事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所以,毫无疑问,潘某进入女厕看到了李女士,实际上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权,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此时,杨某听到李女士求助闯了进去,强行将潘某带出来,那么,这个带出来的行为,其实就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或者是见义勇为,毕竟,此时的潘某正在实施一种不法行为,而杨某制止了这种不法行为继续发生,所以,本质上来说,杨某的做法都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 既然是正当防卫,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不违法,于是判决驳回了潘某的诉求,此后潘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依然维持了原判。 当然,幸好潘某是误入女厕所的,如果是故意进入,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如果是故意进入,那么,潘某的行为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将会面临治安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了,这对潘某来说,也算是一种教训。 其实,潘某到底是故意进入还是过失进入,其实事后只有潘某的自我辩解,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潘某是失误进入的,本着有利于违法行为人的原则,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也只能推定潘某是失误进入的,从而潘某也就逃避了处罚。 最后,我们还是要大力提倡见义勇为,也更应该肯定见义勇为,不能让见义勇为流血又流泪。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陕西渭南,一中年大叔酒后误入KTV女厕所,惊扰到一位正在如厕的女子后,被另一男子
寒烟绕翠峦
2025-07-31 1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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