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案情显示,家住安徽六安的57岁男子李某与妻子在霍城某工厂打工。 2024年6月15日凌晨一时许,李某怀疑妻子出轨,遂持刀前往妻子所在的宿舍查看。 李某到了妻子所在的宿舍后,看到一名陌生男子与自己妻子同床而睡,情绪激动,连砍对方数刀,导致对方左肩部,左胳膊、双腿腿部受伤。 上述陌生男子是比李某小11岁的已婚男子黄某。 随后,冷静下来的李某和妻子将黄某送医治疗,并报警自首。 法院考虑到黄某与李某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有违公序良俗,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另考虑到李某存在自首等情节,最终仅判决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李某获刑后,黄某并没有打算就此结束,而后又另案提起了民事诉讼,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黄某称李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等损失共计损失共计50余万元,自己愿意自认20%的责任,最终要求李某赔偿39万余元。 面对黄某的控诉,李某认为黄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仅愿意承担50%的责任,并表示前期已经给了黄某7万余元。 法院这次该怎么判呢? 1、黄某能不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002、1004条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2、李某该承担多少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妻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既违背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违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违背公序良俗,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具有明显过错,可以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35%责任,李某负事故的65%责任为宜。 3、李某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 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黄某的损失数额共计50万元。另查明李某前期确实已经赔偿黄某7万余元损失。 综上,最终判决李某限期赔偿黄某25万余元损失。 4、最后,李某本是感情中的受害者,结果因为一时冲动,又是获刑,又是赔钱,令人唏嘘! 也再次提醒大家遇到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及时搜集固定证据,理性、依法维权!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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