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着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男子KTV里叫了公主,厕所发生关系,回头价钱没谈拢,女方一报警说被强迫,男方一审就判了三年。直到上诉时律师点破:站着从后面来,女方真不愿意根本成不了,厕所外那么多人,她一声没喊,这才翻了案。 说真的,强奸罪的核心是“强迫”,可不是“事后反悔”。就因为女方哭了、说不愿意,就能把自愿交易的纠纷按强奸定罪?那以后谁还敢信“以事实为依据”? 有人说娱乐场所本就复杂,女方可能身不由己。可再复杂也得讲证据吧?是拖拽了还是威胁了?是呼救被捂住嘴,还是全程没反抗?总不能凭一句“我不愿意”就定人生死,更不能让“价格没谈拢”变成给人扣罪的砝码。 法律得像杆秤,一头是保护真正的受害者,一头也得防着有人拿“受害”当武器。不然这秤歪了,伤的可不只是一个人,是大家对公平的信心啊。你说这理儿站得住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