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家住22楼的15岁女孩与一成年小伙网恋,期间邀请对方来自己家,让对方通过消防走廊翻越窗户进入自己家中。小伙因为害怕不敢,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反过来邀请女孩来自己家中,结果女孩翻窗出门赴约时,不幸坠亡。事后,女孩家属难以释怀向小伙与物业索赔54万余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濮阳县法院) 据悉,15岁女孩小花(化名)早早辍学打工,而后通过网络与已经成年的男子大壮(化名)结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 2024年12月12日下午,小花邀请大壮来自己家中,后见大壮说有摄像头,让大壮通过消防走廊翻窗进入自己家。 因为小花家住22楼,大壮表示自己怕掉下去。 虽然小花随后表示掉不下去,家里有三个卧室来了后随便大壮选。但大壮最终还是放弃。 几天后的一天晚上,大壮反过来邀请小花去自己家中,见小花答应了,前往小花楼下接小花。 大壮在小花楼下等了一会儿,见小花迟迟没有出现,又给小花发了多条短信“你出来吧”、“出来了没”、“你能出来不能”、“你让我在这等着,你不会回信息了是吧?”、“我走了,你在家睡觉吧,我走了,没去嫩家”。 而后大壮见小花没有回复自己,便乘坐电梯前往小花家所在的22楼,几分钟又乘坐电梯下楼离开。 随后不久,小花被人发现坠楼死亡。 事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确定小花死亡的时间在大壮在小花家楼下等待小花期间,又因小花坠楼死亡的地点在小花家卧室与消防走廊之间,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小花系意外坠楼死亡,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小花的父母难以释怀,认为大壮身为成年人明知道小花未成年与小花恋爱、同居并引诱小花翻窗外出才导致小花坠亡,发现小花坠楼而不施救。 同时认为小花在自家卧室与消防走廊处意外坠亡,物业未设置警示标示、也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管理服务过错,与小花坠亡之间也存在关系,将大壮与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大壮和物业承担小花死亡60%的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4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小花家属的控诉,大壮与物业均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其中大壮辩称自己没有引诱小花采取危险方式外出,对小花坠楼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 物业则辩称:第一、入户门不需要经过消防走廊,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房屋和消防连廊的设计和施工均符合法定标准,且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从门窗至消防连廊距离超1米,消防连廊高达1.42米,门窗至消防连廊存在高度差的情况下,无论是翻越卧室窗户还是翻越卧室窗户进入消防走廊已经超出房屋和消防连廊的使用性质。 第三、小区内设置禁止高空抛物和禁止高空攀爬的提示。 第四、小花已经年满15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对于自身安全应当有注意义务,根据其年龄、智力、文化水平等因素,对高空攀爬的危险行为也应当有清晰的认知。物业对小花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小花的死亡应当由小花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法院怎么判? 大壮与物业要不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大壮与物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小花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小花的父母提交了事发时小花与大壮的聊天记录以及大壮乘坐电梯上楼的监控。 但法院认为,大壮作为一名成年人,与尚未成年的小花结识,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行为虽在道德上存在瑕疵,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晚,大壮有诱导小花翻越卧室窗户,同时仅凭大壮乘坐电梯上楼的视频也不能证明大壮存在发现小花坠楼而不施救的行为。大壮与小花的意外坠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过错。 虽然小花父母就自家卧室与消防连廊间距离问题提交了6张照片。 但由于在案证据显示,小花的死亡已由公安机关排除刑事案件,系意外坠楼,案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小花父母与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对小花一家所居住小区的共用部分进行清洁、维护、排除妨害等一般性的维护和管理等。 法院认为,小花父母提交证据并未显示物业对案涉合格房屋进行了违法改造,该房屋与消防连廊间的距离以及消防连廊栏杆的高度,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距离;小花生前虽为未成年人,但其对于危险应有相应的判断力,应认识到从其卧室翻越到消防连廊的危险性,其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已经超出了物业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认为物业对小花的意外坠楼也不存在过错。 此外,法院还指出,小花坠楼最悲伤的莫过于小花的父母,小花父母的沉痛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也不能超出行为人对法律的预期而判决行为人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小花父母的全部诉请。 这事您怎么看?你认为大壮与物业该不该承担责任?注:图片来源网络#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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