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为了帮弟弟贷款234万做生意,瞒着丈夫抵押了夫妻共有房产,为了顺利贷款

卖蠢 2025-07-23 17:05:27

北京,女子为了帮弟弟贷款234万做生意,瞒着丈夫抵押了夫妻共有房产,为了顺利贷款,弟弟还伪 造了姐姐姐夫的离婚证,万万没想到,弟弟生意失败,钱还不上了,直到法院强制执行,女子丈夫才知道这件事,他怒气冲冲找妻子要说法,对方一句话气得他头顶冒 烟,弟弟则表示,现在只能等着姐姐卖房还钱了。 张先生和爱人林女士结婚多年,这些年里,两人因为各自家里的老人需要照顾,常常是聚少离多。 可这天,张先生回到家,刚走到门口,就看见门上贴着一张逾期货款催收通知单。 他心里一哆嗦,赶紧拿下来仔细看,这一看可把他吓得不轻,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房子,居然被抵押给了银行,还贷了234万元! 张先生当场懵了,他完全不知道这事儿。 等他问完一圈才知道,妻子竟和小舅子瞒着他,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 张先生真是气得头顶直冒烟,自己好歹也是这个家的一份子,这么大的事儿,居然一点都不知道。 可他们贷款这么多钱,究竟要干嘛呢? 原来,林女士的弟弟当时手头上有个生意要做,觉得肯定能赚钱,就找到他姐帮忙贷款。 他想着等赚了钱就把贷款还上,根本没和姐夫商量抵押房子的事儿。 他觉得反正就是走个流程,等钱还上了,啥事儿都没有。 那为啥能不经过张先生同意就把房子抵押了呢?原来,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个人的名字。 林女士弟弟觉得,有了房产证,再加上一些小手段,这事儿就能成。 为了能从银行顺利贷到款,他还动起了歪脑筋,伪造了一本张先生和林女士的假离婚证。 有了这个假离婚证,银行那边就不用张先生出面了,贷款的事儿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办了下来。 可谁能想到,林女士弟弟的生意没做成,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个底朝天。 这下好了,贷款还不上了。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直接把林女士和张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法院一判,张先生的房子就面临着被法拍的命运。 张先生知道这个结果后,整个人都懵了。他在这房子里住了快30年了,现在突然要失去它,那滋味,可想而知。 他找到妻子,想问问她到底是怎么想的,林女士说谁让你经常不在家呢?你要在家我也不会做出这些事,你肯定不同意。 再者自己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想着帮弟弟一把,没想到会弄成现在这个样子。 当记者问林女士的弟弟,说你现在怎么办?就等着你姐卖房吗,有没有别的方案? 弟弟表示,现在要有,你说谁还卖房子去,我们现在准备卖2套房子,好把钱凑齐了还给银行。 如今,张先生看着这一切,也不知道怎么好了。 有人说,既然小舅子伪造离婚证抵押房产,那就说明贷款抵押物无效了,法院应撤回判决书。 也有人建议张先生马上离婚,起诉妻子,小舅子。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小舅子的行为是否已经违法?林女士背着丈夫抵押房产,又是否合理合法? 《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女士的弟弟为顺利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伪造了张先生与林女士的假离婚证,属违法行为。 他通过伪造证件,使银行误认为张先生与林女士已离婚,从而无需张先生同意即可办理抵押,导致贷款流程违法推进。 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可能成为张先生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同时为银行审查贷款合规性提供法律依据。 如果银行未尽审核义务,可能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先生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虽房产证仅登记林女士一人姓名,但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共有。 除非存在书面约定,如婚前财产协议,否则张先生对房产享有平等处分权。 林女士未经张先生同意,单独将共同共有房产抵押给银行,违反了《民法典》第301条“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如果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如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抵押权。 但本案中,银行因伪造离婚证未核实张先生真实意愿,难以认定为善意,抵押权可能不成立。 林女士弟弟伪造离婚证的行为,导致银行在违背张先生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抵押合同,符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情形,张先生可主张撤销抵押合同。 如果合同被撤销,银行无权基于抵押权处置房产,张先生可要求停止执行、返还房产。 银行在办理贷款时未严格审核离婚证真伪,未履行《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的“审慎审查义务”,可能对抵押无效承担部分责任,张先生可据此主张银行赔偿损失。 对于张先生妻子和其弟弟的行为,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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