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16岁女生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悲痛之余,想到

晨曦是微光 2025-07-22 20:00:58

河南,16岁女生在家上厕所时,不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悲痛之余,想到学校曾为女孩买过一份15万元的意外保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认为女孩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拒绝理赔。女孩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理论未果,无奈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许昌中院审理的案件。 案情显示,2024年7月20日16时许,16岁女孩小花(化名)从家里的从卫生间出来时,绊在卫生间门口挡水石上摔倒,而后昏迷。 事发后,小花的家人连忙拨打120电话,将小花送医抢救,可悲剧的是,小花经医院抢救约1小时后不幸死亡。 悲伤之余,小花的家人想到小花的学校曾为小花购买过一份赔偿款为15万元的意外身故险,便向保险公司报了险。 虽然小花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小花的死亡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死亡原因为摔倒、呼吸心跳骤停。 但是保险公司仅凭这些还不能排除小花是突发疾病导致晕倒后猝死,表示还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小花是意外死亡。 小花的家人随后又报了警。 警方调查后,并没有要求尸检,结合现有材料,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不予立案。 随后,小花的家人又将警方调查的结果提供给保险公司,谁料,保险公司认为警方的调查结果也不能证明小花是意外死亡。 小花的家人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想找个理由拒赔,与保险公司理论之际,将小花的遗体安葬。结果保险公司此时又提出了尸检的要求。 小花的家人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小花的学校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花因自身疾病而死亡,也不能排除摔倒是小花的死亡原因。 综上,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小孩家人15万余元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又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表示: 第一、一审法院调取了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和报警电话录音。接警记录明确记载的呼救症状是“晕倒失语”,与小花家人在120报警电话中的陈述一致(报警电话中称:“……小妮突然倒了,喊她也不吭……”)。 小花家人在本案诉讼前向保险公司提供的死亡证明(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23日)和急救病历中明确记载的死亡原因均为“猝死”,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为“因病死亡”,与120接警记录和报警电话录音具有一致性,足以证明小花系死亡原因系猝死; 第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花存在外伤,如小花确系摔伤致死,医疗机构的急救病历中应当有关于外伤或其他损伤的记载而不应是本案中的“猝死”或“呼吸心跳停止”; 第三、小花作为既往体健的16岁青少年,在家中摔倒且无任何外伤及其他外力导致损伤的情况下,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更符合因病猝死的情形; 第四、诉前理赔程序中曾要求过小花的家人进行尸检,以明确小花的死亡原因以及保险理赔标准,是小花的家人拒绝,才导致本案中就死亡原因产生争议,即使死亡原因无法查明,也应由小花的家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保险公司与小花的家人并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小花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小花的死亡原因为摔倒、呼吸心跳骤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未对尸体进行解剖,认定死亡事实不构成刑事案件。 保险公司主张小花是因病死亡,缺乏有效证据,且与小花之前的健康体检证明不相符,同时,医院在采取急救措施后也并未认定小花的真实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和猝死。 虽然按通常理解,年轻人身体素质较好,在摔倒后不会引起死亡,受害人的死亡情形符合猝死的表面特征,但猝死只是结果,猝死的原因不仅包括疾病,还包括病理性以外的其他因素,不能将猝死等同于疾病死亡。猝死可以有某些诱因如精神过度紧张、暴饮暴食、过度疲劳等,也可以无明显诱因。故即便小花被认定为猝死,也不能当然与重大疾病死亡等同。 另外,小花家人报警后,警方依据调查事实未要求进行尸检,保险公司主张尸检时,小花已经下葬,客观上不具备尸检条件,不能认定小花的家人的行为存在隐瞒案件事实,拒绝配合理赔勘察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没有尸检报告的情况下,应结合本案现有证据认定保险保险的理赔范围。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0 阅读:1
晨曦是微光

晨曦是微光

晨曦的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