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名女子看到店门口有爱心冰水,于是拿了几瓶用来冲脚。不料下一秒,女子就被自己冲脚的水给滑倒。 据杭州日报7月21日报道,女子看到一家店门外有爱心冰水,她就去拿了一瓶然后开始冲脚。突然,女子脚下一滑,摔倒在台阶上。 蒋先生经营着一家烧烤店,夏天来临天气炎热,蒋先生做生意时感觉非常热,时不时就要喝水,店里经常备着不少水。 由此他想到,夏天在户外工作的工人比他更热,每天肯定也要喝不少水,为了方便这些工人喝水,蒋先生特意买了一个冰箱放在店门外。 然后他自己又去买了很多水放在店门口,随时都把水冰在冰箱里,让又热又渴的人们随时都能喝到冰水解渴。 这一天,蒋先生买了水回来,发现自己家店门口湿漉漉的,他感到一点好奇,于是查看了店门口的摄像头。 在视频里,蒋先生看到了让他生气的一幕。当时正是正中午,一个女子带着两个孩子拎着袋子在路上走着,很快他们就发现了蒋先生店门口的爱心冰水。 于是,领头的女子便立刻向蒋先生的店门口走了过来。当时气候比较热,路人过来拿一瓶水喝也是非常正常的。 这名女子走到台阶上,打开冰箱拿了几瓶水,她一边拧瓶盖一边和边上的两个孩子交流着什么。 蒋先生本以为她会开始喝水,谁知道,这名女子竟然将水倒在了脚上。也许是女子的脚上弄脏了,也许是女子觉得脚有些不适,才想起来用矿泉水洗脚。 女子倒完一瓶水洗了脚,看起来她比较满意,她甩甩脚上的水,满意地转身,想要再去冰箱里面拿水。 也许是女子把水倒在台阶上,将台阶弄得十分光滑,女子转身的时候,突然脚下一滑,直接摔倒了。 好在女子正在转身,她脚下站不稳一个趔趄滑跪在台阶上。这把边上的两个孩子给吓了一跳,立刻把女子给扶了起来。 看到这里,蒋先生哭笑不得,虽然他买的水不是很贵,但是对于在烈日下工作的人们,还是十分需要这瓶水的。如果说是工人过来拿走水喝,蒋先生会感到十分欣慰的。但是,女子却拿这些水去洗脚,这让他感到有些无语。 其实一瓶水也花不了多少钱,和他为爱心冰箱所付出的钱相比,根本不算啥。蒋先生自从夏天开始提供爱心冰水以后,每年都要买七八千块钱的水。 只要工人能在口渴时方便喝水,蒋先生从来没有觉得亏,相反他对此会感到十分欣慰。但是这次,蒋先生却感到十分不值。 也许在这名女子看来,这一瓶水不算啥,本身就不值钱,而且还是爱心冰箱免费提供的,她拿来喝也是喝了,拿来洗脚也没什么。 但是,试问如果是她自己花钱买的水,她还会舍得用来洗脚吗?水资源本来酒很宝贵,更何况是干净的饮用水,更不能随意浪费。 也许正因为女子如此浪费饮用水,才会让女子感到心虚,转身时没有注意脚下,直接摔了一跤。 女子将店家提供的爱心冰水用来洗脚,这件事从法律上可以怎么看? 1、《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每一个人在从事活动时,要遵守公序良俗。节约用水、珍惜他人的爱心,这样的行为就是遵守公序良俗。 女子拿爱心冰箱里的爱心冰水洗脚,浪费水也浪费了店主蒋先生的爱心,这样的行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店主蒋先生自己花钱买了水和冰箱,给附近的人们免费提供冰水喝,这样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属于赠与行为。 蒋先生可以在爱心冰箱边上设立一个声明,为自己的赠与附上义务,也就是爱心冰水只能拿来喝,不能用来洗脚或者洗手等其他用途。 那么作为受赠人,前来爱心冰箱拿水喝的人们都应当要按照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浪费爱心冰水。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女子用爱心冰水洗脚,把蒋先生店门口的台阶弄湿了,作为店主,蒋先生应当要及时把台阶清理干净。 蒋先生对于消费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有消费者踩到湿台阶摔倒,那么作为店主的蒋先生是要承担责任的。 作为普通人,我们不但要节约用水,还要珍惜爱心人士的付出,不让他们付出的爱心白白浪费。 你怎么看该名女子的行为?
“真是没苦硬吃!”湖南长沙,一8旬老人开风扇午睡了5个小时,儿子察觉不对劲后,便
【1评论】【2点赞】
cqs2000
为什么要蒋先生立牌子?不能洗手洗脚,人家拿去洗头洗屁股呢?能列举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