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和亲生父母二十年拒绝来往,得了尿毒症后,又找到亲生父母逼着给她换肾,父母看到

蜜蜂说社 2025-07-21 20:50:54

女子和亲生父母二十年拒绝来往,得了尿毒症后,又找到亲生父母逼着给她换肾,父母看到女儿的样子,心里又酸又痛,想要帮助女儿,却又被女儿的种种行为伤透了心,害怕女儿还是那个白眼狼。 据网络迷航者7月14日报道,女子小莲走投无路,求助记者,希望能劝说她的父母给她换肾。 按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看到女儿这样,父母都会毫不犹豫的把肾给女儿,但小莲的父母为什么这么绝情呢? 小莲今年24岁了,她和丈夫大伟结婚5年,养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一家三口本来是幸福的家庭。 但好景不长,小莲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结果竟然是双肾衰竭。 医生给出两个方案,一个是匹配肾源换肾,一个是每周一次的透析,才能维持小莲的生命。 小莲还年轻,医生建议她换肾,这样也能一劳永逸,避免透析带来的并发症。但换肾需要匹配肾源,这谈何容易。 刚开始,小莲接受了透析治疗,可每次透析都让她痛苦难耐,而且每周都要透析,花钱更是无底洞。 小莲受够了这样的日子,几次想寻短见,但丈夫和婆婆把她盯得很紧,说什么也要治好她。4岁的儿子也安慰小莲,她这才有了有了求生的念头。 在丈夫的劝说下,小莲和丈夫一起来到她家。丈夫大伟刚见面,就跪下乞求岳父母,希望他们能给小莲捐个肾源,让小莲好起来。 得知小莲的病情后,岳母和小莲大哭一场,就是只字不提换肾的事。 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大伟也没想到,小莲的父母为什么不愿给小莲换肾呢? 经过岳父的介绍,大伟才得知,小莲是岳父母从邻村抱养来的,并不是他们亲生的女儿,所以,他们痛在心里,却也无能为力。 既然是保养来的,大伟又央求岳父母带他们去找小莲的亲生父母。 来到亲生父母家,寒暄几句后,大伟和小莲直接给亲生父母下跪,请求他们给小莲换肾。 这一次,亲生父母也犹豫了。 原来,小莲刚出生那会,亲生父母家里条件太差,没办法养活小莲,就把她送给邻村的人家。 后来,小莲父母条件好一点,经过多放打听,他们终于找到小莲的养父母家,想接回小莲,但小莲一点都不给他们好脸色。 他们也想弥补这些年对小莲的亏欠,但小莲这些年来的种种行为,早已伤透了他们的心。 这些年来,他们三番五次觍着脸去跟小莲,示好,还给小莲不少的零花钱,结果小莲,拿到好处后,就开始翻脸无情,不仅不相认,还多次辱骂诅咒他们。 本以为小莲这次找她们是回心转意,没想到却是带着目的来的,是因为尿毒症需要换肾才回家。 这让老两口犹豫不已,尽管小莲和大伟跪下哀求,两人还是要考虑考虑。 如果小莲是真的原谅接纳他们,他们愿意给小莲换肾弥补对她的亏欠。但小莲现在装可怜要求换肾,并不是真心想要和他们相认,事后小莲还会翻脸不认人。 小莲哭着给父母道歉,母亲也心疼的把她搂在怀里,但是否换肾的事,父母始终没有松口。 对于这样的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该条文明确了器官捐献的自愿性,任何形式的强制或交易均为法律所禁止。 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因被收养,小莲与亲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在收养成立时自动解除。 因此,亲生父母对其无抚养义务,也无器官捐献的强制责任。 小莲与养父母双方形成合法收养关系,养父母对小莲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器官捐献不在此义务范围内。 器官捐献须完全自愿,父母无法律义务为子女捐献器官,即使存在血缘关系,父母仍有权拒绝捐献,法律不会因情感或道德压力而强制要求捐献。 案例中亲生父母因小莲多年断绝联系且行为“伤透心”,担忧其捐献后仍无法修复关系。 法律尊重父母的自主选择权,不因亲子矛盾剥夺其拒绝权。 当然,医生建议换肾的“最佳治疗方案”仅为医学建议,不能成为强制捐献的法律依据。 综上,父母拒绝捐献符合法律规定,但若能通过协商达成自愿捐献协议,将是兼顾伦理与法律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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