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魏先生和一名女子结婚半年,对方一句“老公”都没有叫过,并且还回了老家,让魏先生一个人去北京挣钱,挣的钱还要分她一半,说如果她高兴了才回来。而女子则表示,她和魏先生一起去过北京,结果把自己气哭了才回来的。
魏先生曾说自己是公司的老板,最后却并非如此,女子认为是他先骗了自己。魏先生承认现在不是老板,但表示之前确实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不是自己有意要骗她,是媒人在介绍的时候弄混淆了。
但女子称,魏先生发过流水给她看,她误以为是200多万,还说当时觉得魏先生有这么多钱就沾沾自喜,而魏先生并没有辩解,所以认为他就是有意骗自己。
最后,魏先生希望挽回婚姻,而女子觉得和魏先生一起生活不踏实,希望走法律程序解决。
据民生频道7月19日报道,魏先生去年经媒人介绍认识这名女子,相处尚可,于6月定亲,当时给了对方11万现金。
今年1月,两人举办了结婚仪式,魏先生又给了12.8万彩礼和五金。
魏先生按礼数完成了各项流程,本以为女子会踏实和自己好好过日子,不料女方婚后不愿领结婚证,称等有了小孩再办。
魏先生对此感到不踏实,他认为领结婚证是非常正式的环节,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才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
不过女方有自己的想法,她想再相处一两年,进一步了解魏先生家的实际情况。
因魏先生交往时称自己是老板,还发过当时的流水账给她看。女方未仔细核实,仅凭“老板”身份便认为对方经济条件较好,看到流水后误以为有200多万,后来才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魏先生并非老板,也没有这么多钱,女方因此觉得自己被欺骗了。
魏先生解释说,自己之前确实是一家公司的法人,算是老板,但现在已不是,这是事实。可能是媒人介绍时表述不清,才让女方觉得自己在欺骗她。
女方则拿出证据称:“当时你发流水的时候,我觉得你有点沾沾自喜,我还说了句‘有200万了不起吗’,但你没解释,所以我才真的以为你有这么多钱,这说明你本来就想隐瞒。”
魏先生表示:“我们已经结婚了,就该好好过日子。你让我去北京挣钱,还要分你一半,说高兴了才肯回家,这不是一个妻子该说的话、该做的事。”
女方辩解道:“我不是没和你去过北京,上次去就闹得不愉快,我还是哭着回来的。是你先骗我,不是我不想好好过日子。”
女方的哥哥和父亲也表示,魏先生的做法让他们不安,支持女方与他分开。
见感情无法挽回,魏先生提出诉求,希望女方退还自己给的现金和五金。
女方回应:“肯定会退,但退多少不能按你说的算,需要走法律程序,判我退多少我就给多少。”
对于这件事,我们又该如何看待呢?
1、未领结婚证,“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法律上,婚姻关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双方仅举办婚礼但未领结婚证,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仅为同居关系。
2、魏先生给的现金、彩礼、五金,法律上算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财物,可认定为彩礼。现金、彩礼、五金通常符合此特征。
这些财物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是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是双方建立合法婚姻关系。若条件未达成,比如未登记结婚,赠与可依法撤销。
3、未登记结婚,女方需退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结合共同生活、彩礼使用等情况调整返还比例。
因双方未登记结婚,魏先生有权要求返还彩礼。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半年、彩礼是否用于共同开销、双方过错等因素,最终判定具体返还金额,而非全额返还。
4、魏先生隐瞒“老板”身份,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若魏先生故意隐瞒身份或虚构经济状况,导致女方基于错误认知同意“结婚”并接受彩礼,可能构成欺诈。但需女方举证魏先生存在故意欺骗行为,若仅是表述不清或误解,难以认定为法律上的欺诈。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