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民警输了!湖南永州,女子与一对夫妻因为摆摊问题发生口角,夫妻二人揪住女子头发拖行数米,女子还手后报警,夫妻二人均被拘留10日,女子自己也被拘留5日。女子不服,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于是对公安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罚。
据红星新闻7月17日报道,刘女士为永州道县人士,此前,刘女士在公园摆摊发传单的时候,和隔壁彭某、李某夫妻二人发生过口角,后来双方约定,以后谁都不能再在这个公园摆摊。
2024年6月28日晚,彭某无意中发现,刘女士竟然又去公园摆摊了,于是他立即回家叫上妻子李某,二人骑着一辆摩托车,气势汹汹去找刘女士算账。
二人站在刘女士摊前和刘女士吵了起来,争吵期间,李某突然冲过去推搡起了刘女士,并一把揪住刘女士的头发,刘女士后退躲避期间,也拽住了李某的头发。
彭某看到妻子吃亏了立即过去帮忙,在夫妻二人的合力下,刘女士很快落入下风,被彭某拽住右脚拖行了好几米。
@梅姐说法
看到有人打起来了,旁边散步的群众立即过去劝架阻拦,双方就此停手,三人都不同程度受了伤,刘女士愤愤不平报了警。
6月28日,民警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刘女士违反不在公园摆摊的约定,是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起因。
并对彭某、李某夫妇二人做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对刘女士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刘女士气愤不已,认为是彭某和李某先动的手,自己是正当防卫,不应当被拘留。
于是,气不过的刘女士,直接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公安机关起诉了,要求他们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简单来讲,行政诉讼就是俗称的民告官。
本案中,刘女士认为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拘留5日行政处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而提起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诉讼的启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被告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刘女士一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需要提供作出对刘女士拘留5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如现场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以证明该处罚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三、刘女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彭某、李某夫妻二人先主动找到刘女士摊前争吵,李某又率先动手揪住刘女士头发,彭某随后也加入对刘女士进行拖拽,这一系列行为均构成了对刘女士人身权利的侵害,且侵害行为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
刘女士在后退躲避期间拽住李某头发以及在被彭某拖拽过程中的反抗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免受正在遭受的人身伤害。
且刘女士的反抗行为并非是在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的报复行为,而是在侵害正在发生时的即时反应。在群众劝架后刘女士及时停手,说明刘女士并没有进一步扩大冲突的故意。
综合来看,刘女士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其在遭受彭某、李某夫妻二人的不法侵害时,采取的反抗行为是为了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四、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经审理认为,虽然刘女士和彭某、李某夫妇口头约定不再在公园摆摊,但是双方的约定不能成为彭某李某二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
而且,彭某和李某夫妇找刘女士吵架,李某先是推搡刘女士,后又拽刘女士头发,刘女士是在李某对她实施了持续性伤害后进行的反击,夫妻二人又在后续对刘女士进行拖拽等伤害性行为。
从双方的行为来看,刘女士的反击行为是为了自卫,且是合理且适度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以刘女士违反约定摆摊为由,认定刘女士存在过错,对刘女士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对刘女士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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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泥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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