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赵某发现妻子和一名男子进了酒店,怀疑有问题,就打电话叫来了四姨夫和小姨,三人一起上楼时正好碰到了那名男子。四姨夫先上前拉住男子不让走,双方争执了五分钟左右,四姨夫突然倒地抽搐,这时候小姨怕男子跑了,又上前拉住他,赵某和小姨只顾着控制男子,都没去管倒地的四姨夫。
后来,是那名男子先报了警,又发现四姨夫情况不对,摸了鼻子发现没气息,赶紧打了求救电话,但四姨夫最终还是去世了。赵某及家属觉得酒店和男子有责任,起诉要求赔偿26万元,不过法院判定男子没有过错,不用赔偿。
据潇湘晨报7月15日报道,赵某发现妻子不对劲,最近总是浓妆艳抹地外出,于是跟踪妻子,发现她和一名男子进入了酒店。
为了确认情况,赵某跟到两人进入的房间,把耳朵贴在门上听动静,发现确实有问题,便赶紧给自己的四姨父和小姨打电话。
说明情况后,四姨父和小姨匆匆赶来,赵某在酒店门口迎接他们,随后三人一起坐电梯上了楼。
刚出电梯门,他们就发现了那名男子。赵某让他站住,四姨父直接抓住男子不让离开。男子见状,明白是怎么回事,想方设法想要逃走,可四姨父为了帮赵某出气,扯着男子的衣服,坚决不让他离开。
就这样,双方拉扯了5分多钟,四姨父突然倒地抽搐起来。这时,小姨看到男子要逃跑,赶紧上前拉住对方,不让其离开,他们都没有管躺在地上抽搐的四姨父,而是一心想抓住男子,不让他逃离。
后来,男子发现躺在地上的四姨父有点不对劲,抽搐已经停止,于是赶紧拿出电话报警,还让大家松开,去看看四姨父的情况。
这时大家才回头看四姨父,发现情况确实不对。男子赶紧蹲下,摸了摸四姨父的鼻子,发现没有气息,于是赶紧拨打了求助电话。最终,四姨父不幸离世。赵某及家属悲痛不已,酒店和男子主动分别给予四姨父家属1万元作为安抚。
但赵某及家属认为这点钱不足以安抚,于是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和男子共计赔偿26万元。
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发现,四姨父倒地后,其家人并没有管他,而是控制着男子不让离开,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倒是男子发现四姨父不对劲后,让大家松开并前去查看,还拨打了求助电话,尽到了救助义务。
因此,判定男子没有过错,责任在于四姨父自身及家属,判决男子不用赔偿。
网友们看到后纷纷发表看法,觉得四姨父的离世多少和男子与赵某妻子待在一起有关联,因此多少应该判决赔偿一点。也有人表示,四姨父心脏骤停,他的亲属还一直控制着男子不让离开,根本没管他的身体状况,这本来就是自家人的过错。
好的,我重新整理一下,让每条内容更清晰,法律条例和分析区分更明确:
1、男子与赵某妻子在酒店共处,为何不构成过错?
若双方行为未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刑法》第301条(聚众淫乱)或第259条(破坏军婚)等违法情形,单纯非夫妻异性入住酒店的行为,我国法律未禁止。
事件中无证据证明男子与赵某妻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其共处行为虽可能违背道德,但未触犯法律,故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2、男子与四姨夫拉扯过程中,为何不判定有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需满足“行为人有过错、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男子的行为是摆脱控制,无主动伤害四姨夫的故意或过失,且无证据证明其反抗直接导致四姨夫倒地。四姨夫倒地更可能与自身状况相关,故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认定过错。
3、四姨夫倒地后男子未立即救助,为何不构成过错?
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源于特定身份(如亲属)、法定职责(如警察)或先前行为引发危险。男子与四姨夫无上述关系,其被拉扯的行为也未引发法定救助义务。
男子无法律上的先行救助义务,且后续已报警并参与救助,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所以不构成过错。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素材来源于潇湘晨报7月15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