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向小28岁情人和2名非婚生子赠与价值上亿资产。包括9658万元现金,多

贰号生活馆 2025-07-15 18:56:30

福建,男子向小28岁情人和2名非婚生子赠与价值上亿资产。包括9658万元现金,多套豪宅以及公司70%股权。原配大怒,把情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一审二审都支持了原配的诉求。叛令情人返还全部财产。不料情人起诉到高院,申请再审。案子却出现反转。

据7月14日江西都市现场报道。一知名企业家和情人生了2个私生子后,原配和情人打官司,从一审二审到再审。

谢强和原配林宛如是多年夫妻。多年来,谢强创办工厂,并成为当地知名企业家。

之后,他认识了小他28岁的情人刘某。瞒着原配,和刘某生下两个儿子。

从2016年到2019年,他陆续向刘某转账9658万,并购置多栋别墅。

此外,刘某还持有谢强某个子公司名下70%的股权。

谢强背叛妻子,在外面有情人,原配林宛如一直隐忍。但得知丈夫给刘某转账那么多,并购买多套别墅后,林宛如终于发怒。

2023年,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法庭上,林宛如愤怒地指责谢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违背婚姻忠实原则。

刘某明知谢强有家庭,却仍然和他存在婚外情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

谢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把夫妻财产赠给刘某。侵害到自己的合法财产权。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

因此,刘某应该返还全部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谢强和刘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谢强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刘某。侵害到原配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令刘某返还所得到的非法财产。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以为案件就此终结,谁知刘某竟然起诉到高院,申请再审。

刘某陈述:

第一,谢强的确转给她9658万现金,买了别墅,以及给公司70%的股份。

但所有这些,都是谢强给她两个儿子的,不是给她的。

她作为母亲,只是帮孩子代收保管。她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法院凭什么要求她返还?

第二,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虽然两个儿子是非婚生子,但享有婚生子同等权利。谢强作为父亲,给儿子钱和房子,不算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一个父亲对儿子的赠与,法院凭什么要求返还?

情人不肯返还,那原配又是如何应对?

林宛如愤怒地反驳:

第一,不管谢强这些财产是不是给孩子的,都是基于婚外情。

当初,所有财产都是登记在刘某名下,之后,刘某才把房产和股权转移到孩子名下。

刘某之所以把财产转移到孩子名下,只是为了掩盖她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当初谢强是把财产赠给两个非婚生子。

谢强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情人,违背公序良俗。这种赠与行为是违法的。

第二,法律允许父母可以代替孩子在小事上做决定。比如收压岁钱。

但是,像这些价值上千万的财产,没有正式赠予合同的情况下,刘某是不能代替孩子做决定的。

原被告双方争执激烈。高院会如何裁定?

高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因为有亲子鉴定为证据。可确认谢某和两个私生子是亲生父子关系。

2019年11月29日。刘某和谢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两个孩子买了两栋别墅,并直接登记在两个孩子名下。

可以认定,别墅是谢某送给两个孩子的礼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本案中,两栋别墅登记在两个孩子名下。两个孩子也应该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审理案子时,没有把两个孩子列为案件当事人,存在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刘某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高院作出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又是一起富豪在外面有私生子,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私生子的行为。

刘某能够跟原配连打三场官司,也是因为法律规定,私生子可以跟婚生子享有同等继承权。

即便她明知插足谢强和林宛如的婚姻是不对的,但她的两个孩子却可以跟原配孩子一样,享有继承权和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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