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人大喊呼救,男子赶紧凑上前去,

热木聊点事 2025-07-14 15:03:19

陕西渭南,男子在KTV上厕所,突然听到隔壁女厕所有人大喊呼救,男子赶紧凑上前去,结果看到一醉酒男子正在女厕所,男子了解了事态后,便拖着醉酒男子往外走,可是由于过程中醉酒男子摔倒,导致头部受伤。醉酒男子要求男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男子不干,说自己只是热心群众,见义勇为而已。

事情是发生在2024年的10月2日晚上10点左右,当时男子潘某和朋友们一起在KTV唱歌喝酒。喝过酒的朋友都知道,酒喝多了就得上厕所,潘某也一样。

可能是喝多了的原因,潘某晕晕乎乎竟然走进了女厕所。此时正在如厕的女子李某听到潘某的声音,以为是厕所进了不法分子,于是就开始理论交涉,交涉无果后,便开始大声呼救。

附近的男子杨某听到了李某的呼救声,便赶紧走到女厕所附近,看到了潘某后,杨某便明白了事情的大概,之后李某把事情原委说了一下,杨某便要求潘某离开女厕所。

当时潘某喝的醉醺醺的,对杨某的话有一搭没一搭的回应着。眼见这样,杨某便拖着潘某往女厕外面走。

可不知是潘某故意,还是因为喝的太多了,拖出去的过程中,潘某竟然摔倒了,头部磕到了门框上。潘某的朋友很快也到了女厕附近,看到潘某头部出血了,就赶紧拨打了120,同时还有人拨打了报警电话。

很快,潘某被送到了医院,在医院住了8天,花了2300多元。警方根据现场的情况调查后,以没有违法事实作出了终止调查决定。潘某出院后找到杨某,要求杨某赔偿他这几天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但杨某肯定不干,说当天其是作为一名热心群众,出于见义勇为的目的,事情本来就是潘某做的不对,怎么现在还要起赔偿来了呢。

很快,潘某就把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844.83元。

法院经过事实调查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将潘某拖离女厕所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潘某自身过错是否影响责任承担。

本案中,潘某醉酒后误入女厕所,已经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可能引发恐慌,杨某在听到李某呼救后,将潘某强行带离,虽然导致了潘某受伤,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杨某存在使用暴力,或者故意过度使用暴力的行为。

因此,杨某拖潘某离开女厕导致潘某受伤,是不可预见的意外结果,并且杨某的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杨某拖潘某离开女厕所,并不存在过错,并不构成侵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潘某因意识不清误入女厕所造成险情,杨某主动将潘某拖离女厕所,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潘某因醉酒意识不清误入女厕所,客观上对他人隐私权造成侵害,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同时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对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但潘某不服,又提起了上诉,潘某这次又强调说:

1.当天杨某拖拽自己离开女厕所,并不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杨某未采取温和、合理的方式引导自己离开,将自己的头撞到门框上手上,这种行为超出了正常的必要措施;

2.正所谓不知者不怪,自己当天也并非有意要进女厕所的,杨某应当预见到其暴力行为会导致自己受伤,却仍然为之,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决。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潘某在派出所的陈述来看,其在醉酒后仍有意识的情况下,忽视卫生间的性别标志进入女性卫生间,该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在进入女卫生间后,潘某不仅没有立马离开,反而与李某发生争执,杨某在听到李某呼救后,赶到卫生间将潘某拖离,该行为具有防卫性和正当性,主观上没有过错。

在当时情况下,杨某不可能充分意识到其行为是否适当或者强度是否适当,法院不应对此过分苛责。因此杨某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也不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潘某具有明显过错,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杨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本案不属于民法典中紧急避险情形,一审法院适用紧急避险规定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470

评论列表

风车

风车

5
2025-07-14 23:44

为啥不判强奸未遂?难道他跑女厕所是为了帮女同志擦屁股?

UF0

UF0

4
2025-07-14 20:45

应该找他一起喝酒的陪。

猜你喜欢

热木聊点事

热木聊点事

热依木聊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