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就是这么魔幻。1983年,成都某招待所工作人员周世凤夫妇,因翻录贩卖邓丽君歌曲磁带35盒被抓捕。法院以“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罪名,判他们7年有期徒刑,并处100元罚金。几个月后,他们被无罪释放,理由是,翻录贩卖的是“黄色”而非“淫秽”录音磁带,“黄色”不构成犯罪,所以撤销原判,予以释放。 1983年,成都一对普通夫妇周世凤和李梅,因为翻录35盒邓丽君的歌曲磁带卖钱,日子还没过上几天舒坦,就被公安抓了。法院一句“翻录贩卖淫秽黄色磁带”,判了他们7年徒刑,还罚了100块。可没几个月,俩人又被放了出来,理由是磁带算“黄色”不算“淫秽”,不算犯罪。 1983年,中国刚迈进改革开放没几年,社会风气还挺保守。那会儿,国家刚从各种运动里缓过劲儿来,老百姓日子紧巴巴的,但思想管得严。邓丽君的歌,像《甜蜜蜜》《月亮代表我的心》,在港台火得不行,可在大陆却被贴上“靡靡之音”的标签。啥叫“靡靡之音”?就是听着太软、太甜,官方觉得这玩意儿会让人没斗志,跟当时提倡的艰苦奋斗精神不搭边。所以,这种歌在大陆不让公开卖,属于灰色地带的东西。 法律那块儿也好不到哪去。改革开放初期,法制建设刚起步,很多法律条文稀里糊涂。“黄色”和“淫秽”这俩词听着差不多,但咋区分、咋判,法官心里也没准谱。加上那时候文化管控特严,稍微有点儿出格的东西,都可能被扣上大帽子。这种背景下,周世凤夫妇撞枪口上,也就不奇怪了。 周世凤和李梅是成都一家招待所的普通职工,一个跑堂送水,一个打扫卫生,工资加起来也就几十块。80年代初,物价涨得快,俩人还有俩孩子要养,日子过得紧巴巴。听说邓丽君的磁带在黑市上挺抢手,一盒能卖5块钱,夫妻俩动了心思。他们凑钱买了台二手录音机,又弄了些空白磁带,晚上在家翻录,想赚点外快贴补家用。 他们不是啥文化人,更不是故意搞乱社会秩序,就是想多攒点钱给孩子买双鞋、交个学费。那年头,翻录磁带这事儿不算啥稀罕活儿,街头巷尾不少人干过。可谁也没想到,这么个小买卖,能惹出这么大麻烦。 1983年4月,周世凤夫妇录了35盒磁带,卖给了招待所的同事和附近小贩。没几天,有人举报了。公安上门一查,翻出录音机和几盒磁带,直接把人带走。5月,法院开庭,公诉人说这些磁带是“淫秽黄色”内容,危害社会风气。法官一锤定音:7年徒刑,外加罚款100块。那时候100块可不是小数目,够一家人好几个月的开销。 为啥判这么重?一方面是当时对文化产品的管控特别严,邓丽君的歌虽然没啥露骨内容,但在官方眼里就是“不良文化”。另一方面,法律界定模糊,法官宁可错杀也不放过,量刑就往重里判。可这事儿还没完,几个月后,风向变了。 判完没多久,有人觉得这案子不对劲。1983年10月,法院重审,说邓丽君的歌顶多算“黄色”,不算“淫秽”。这俩词有啥区别?简单说,“淫秽”是真有伤风化的东西,得有明确的下流内容;“黄色”就轻点,可能是暧昧、软绵绵的,但不至于违法。法院一看,磁带里没啥出格的,就是些情歌,定罪没依据,干脆撤销原判,把人放了。这反转来得太快,像演戏似的。可背后反映的是法律的不成熟。后来几年,国家对文化产品的态度慢慢松动,邓丽君的歌也从地下转到半公开,1980年代末甚至能在电视上听到。这案子就像个小插曲,反映了社会转型的乱七八糟。 被放出来后,周世凤和李梅回了招待所接着干活儿。日子照旧,没啥大起大落。他们没再碰磁带生意,老老实实过日子。退休后跟着儿女生活,2000年周世凤因病去世,2010年李梅也走了。他们的事儿成了街坊邻里的谈资,有人叹气,有人笑话,但更多是感慨那年头的荒唐。
现在终于能够理解订婚案小伙和家属为啥都不接受缓刑?!虽然说2审的审判长称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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