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中,一家面馆内,一名女子和朋友点了两碗面,发现面条过咸后多次反映。由于当时太饿且店家态度冷淡,女子无奈之下还是将面条吃完。结果女子吃完后要求退款遭到店员拒绝,认为吃完了还要退钱不合理。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老板娘权衡利弊,同意退款了事。有人支持女子维权,也有人质疑其别有用心。
据4月26日民生快讯报道,当天中午,一位女子带着朋友匆匆走进这家面馆。她们逛了一上午的街,还没来得及吃午饭,此时已经快下午两点。
店里人不多,两人找了个靠窗的位置坐下。女子要了两碗该店最拿手的面,看着老板在案板前熟练地甩面,心想这家店生意不错,味道应该不会差。
可没想到,面端上来后,女子第一口就皱起了眉头。她朝朋友使了个眼色,示意对方也尝尝。朋友尝了一口,也觉得面条实在太咸。
女子把店员叫来反映情况,店员说去问问老板。可等了好一会也没人来处理。两人实在饿得不行,只好就着茶水把面条一点点吃完。
吃完后,女子还是不甘心,找到前台要求退款。店员一听就不乐意了,说面都吃完了还要退钱,这算什么道理。其他店员也都围过来,七嘴八舌地说起来。
这时老板娘从厨房出来,听完事情经过后,叹了口气说:给她退了吧。店员们还想说什么,被老板娘制止了。
在这起消费纠纷中,核心争议点在于消费者在食用完餐品后要求退款的合法性问题。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饮服务中,商家应当确保食品口味符合正常标准。当食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面条过咸已影响正常食用体验,构成服务质量瑕疵。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虽然咸淡属于口味问题,但若严重影响食用,则可视为食品品质缺陷。消费者多次反映问题而商家未及时处理,体现出服务意识欠缺。
3再者,《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餐饮服务合同中,商家应提供符合正常食用标准的餐品。面条过咸已构成服务瑕疵,消费者要求退款具有法律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消费者将面条食用完毕,但这不能作为否定其维权的理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消费者在饥饿状态下被迫食用不合格餐品,并不表示认可商品质量。
综上所述,消费者的退款要求具有法律依据。最终老板娘同意退款的处理方式,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也体现了该店在经营中的理性态度。
有人说女子这是碰瓷,有人则认为老板娘服务意识有待提高。最终,这场纠纷以老板娘退款告终。
也许老板娘考虑的是:一碗面的成本很低,但店铺的口碑却是无价的。或许,这才是这起纠纷最值得人们思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