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应南昌锜某某强奸案再引热议#热点解读#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的锤,砸到了江西南昌。
南昌中院2023年,也审理了一起发生关系后,女方说强奸,最后一审判刑六年,二审判三缓三的。
这个更奇怪。事前相互挑逗,事中颠鸾倒凤,事后牵手而出。只因为后来男方不愿意跟她做恋人关系,于是反手报警说强奸,还说自己因此抑郁。
男方当时为了那好玩,还把整个过程给录了下来。结果录音、监控,还有聊天记录,没被怎么采信。
我说三点:
第一,一审六年,二审判三缓三,这是重大改变。如果没有新情况、新证据、新发现,这是说不过去的。
那么,二审为什么一下子这么大幅度的改判呢?这很蹊跷。
第二,这也是很吓人。
这等于说,发生关系了,结果后来不愿意做男女朋友,然后就直接报案,把人关进去了。
有律师解读,用了一个性同意撤销。说起来文绉绉的,简单讲,其实就是可以反悔。
强奸案,需要违背妇女意愿,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
可问题是,按照律师的说法,通过这种所谓欺骗要谈恋爱的方式,达不到这种不能、不敢或不知反抗的效果。
那么,这种误以为谈恋爱,然后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认定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吗?
如果说不通其中的逻辑,确实还是蛮糟糕的。
第三,媒体采访南昌中院,回应说,二审过去两年了,没说不满。
选择了回避。
但我觉得,当时在法律界引起反响,现在又走入了公众视野,那就是公众事件了。
订婚强奸案,大同中院二审的解释,事前明确不同意,事中现场有反抗,事后激烈有争执,基本上可以说服大家;但南昌中院这个,恐怕也需要说服大家。
毕竟,一次违法,污染的是河流;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污染的则是水源。
唯心主义
附带条件的性同意,类比民法中附带条件的赠予,法理上应该是可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