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商人陈嵩因合同纠纷被羁押8个月后获检方不起诉,案件涉及民警被指以威胁手段

君旭和趣事 2025-04-25 00:18:58

河南郑州商人陈嵩因合同纠纷被羁押8个月后获检方不起诉,案件涉及民警被指以威胁手段迫使其签署高额《调解协议》。 2019年11月,陈嵩向李某庆出借960万元,并以490吨山茱萸(中药材)作为质押物。后因市场变化,李某庆无法支付利息,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山茱萸折抵债务及费用,总价约1064万元。2023年3月李某庆以陈嵩涉嫌诈骗为由报案,但杞县公安局调查后认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并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2023年8月李某庆再次报案,陈嵩称时任刑侦大队长唐某胜威胁其签署1200万元《调解协议》,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陈嵩被迫支付1200万元(1000万元转账至第三方账户,200万元现金)后,杞县公安局于两天后立案,并于2024年4月刑拘陈嵩。 杞县检察院于2024年12月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陈嵩涉嫌的诈骗罪、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双方存在合法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陈嵩起诉李某庆及唐某胜等人后,杞县法院于2025年3月7日一审判决《调解协议》无效,理由为陈嵩因刑事侦查活动产生心理恐惧,签署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 《购销合同》存在价格差价,需平衡双方利益,判令李某庆返还陈嵩765万余元。 杞县公安局证实唐某胜因“涉及某案件”被开除,但未明确是否与陈嵩案直接相关。律师指出,民警以威胁手段强迫调解涉嫌滥用职权,且警方先调解后立案的行为属于“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程序违法。陈嵩计划申请国家赔偿,因其被羁押8个月且最终未被起诉。李某庆不服法院判决,已提出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调解需基于自愿原则,威胁或施压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本案凸显了公安机关介入经济纠纷的程序问题,检方的不起诉决定侧面反映了立案依据不足。陈嵩通过民事诉讼成功撤销协议,但刑事程序对其权益造成的损害仍需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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