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16周岁男孩开着机动车带着女子到小区看房,并将父母名下一套带有地下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子,准备以15万元的低价卖给女子。支付了5万余元定金后,女子因男孩不配合过户报警。女子报警后,先是声称自己不明知男孩的实际年龄、后又声称与家长确认同意交易。家长一开始同意退还定金,但得知女子是明知男孩年龄且钱已被花完后,又反悔了。女子追讨无果后告上法庭。
(来源: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8月,女子帕某与丈夫伊某喜得贵子小伊。除现居住的住房外,帕某早年还投资了一套85平方米的住宅及17平方米的地下室,房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
2024年6月30日,小伊手持房产证,驾驶机动车载着女子曹某前往看房。得知售价仅15万元后,曹某大喜过望,当日便与小伊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7月过户,尾款12月底结清,双方不得反悔。
换言之,曹某仅需支付15万元,即可先过户,再等5个月付清10万元尾款。若曹某违约,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若小伊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截至7月,曹某及其丈夫共向小伊转账52500元作为定金。如此不合理的条款,小伊竟欣然接受,而曹某竟未察觉其中蹊跷,毅然付款。结果不出所料,小伊并未为曹某办理过户手续。
曹某多次催促无果后,愤然报警。因曹某坚称不知小伊实际年龄,公安机关随即通知小伊的监护人帕某,与曹某协商解决此事。帕某起初同意退还52500元,但得知钱款已被小伊挥霍一空,且小伊声称曹某知晓其年龄后,帕某反悔了。
曹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小伊及其母亲帕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为防止房产被变卖,曹某还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
帕某辩称:
曹某主张的2万元现金支付无证据支持,且小伊出具的收据为5万元,与曹某主张的52500元不符,曹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小伊签订合同时年仅16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擅自处分房产的行为无效。
曹某利用小伊认知弱势,哄骗其以远低于市场价签署合同及收据,主观恶意明显,已支付的32500元不应受法律保护,无需返还。
曹某反驳道:
小伊故意隐瞒年龄,她根据小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及驾驶车辆进出小区的情况,误以为小伊已成年。
她是在与帕某电话确认后,才同意与小伊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帕某作为监护人,将房产交易事宜交由小伊处理,是对其行为的放纵,应承担相应后果。
根据合同约定,应返还双倍定金,但她未加重帕某负担,仅要求退还本金。且在派出所调解时,帕某已同意退还,现反悔有违诚信原则。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曹某主张帕某知情,但无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然而,小伊未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导致曹某误以为其已成年,基于此信赖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本案中,房屋买卖定金交易超出小伊能力范围,且监护人未予追认,因此,曹某与小伊签订的房屋交易定金合同无效。
房屋登记在小伊父母名下,表明小伊无独立处分权。因此,在小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亦无效。即一审认定小伊与曹某签订的定金合同和交易合同均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一审判定小伊应返还定金。
尽管曹某提供了小伊出具的收据、32500元的转账记录等证据,帕某仍不予认可。但曹某提供的收款证据为直接书面证据,转账记录作为资金流转的客观证明,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帕某单纯否认,未提供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一审判定小伊及其监护人帕某应返还曹某52500元。即便钱款已被小伊挥霍,帕某作为监护人未能履行监管义务,仍需承担责任,将钱款退还曹某。
一审宣判后,帕某上诉称,一审仅凭小伊签名的收据认定5万元定金已支付,违反证据采信规则。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