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新三观!上海,一女子带3岁幼童去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口滞留,女子低头玩着手

豌豆大说法 2024-09-27 18:22:00

刷新三观!上海,一女子带3岁幼童去商场购物,在三楼自动扶梯口滞留,女子低头玩着手机。不曾想孩子出于好奇,来到扶梯处,扶手带卷起幼童,穿过栏杆空隙后,幼童从三楼坠落,当场陷入昏迷。认为商场未设置足够护栏的女子,将其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让人咋舌.   (案例来源:上海金山人民法院.“3岁孩童商场高处坠落四肢瘫痪,涉事商场被判”)   据家住上海的陈女士讲述,2021年4月份,事发当天下午,她带着3岁大的小明去当地某商场购物,想着再挑几个包包,不曾想因为一个举动,让她抱憾终身的事情发生了。   陈女士驾车来到某商场以后,一路来到了3楼扶梯处,逛了将近一个多小时,让她感到有些饥饿,于是就在手机上看起了附近好吃的地方。   在母亲查看手机的功夫,小明出于好奇,早向了距离自己不远处的扶梯,用手摸了一下扶梯后,又折返了回去。   而母亲站在小明2米远的距离,陈女士用余光发现小明刚才的行为后,原本是想上去阻拦的,但发现孩子随后又回来了,便继续低头看起了手机。   然而母亲没发现的是,感到无聊的小明,再次对旁边的扶梯产生了兴趣,没走几步,轿跑到了那里。双手抓着扶手带的小明,只是眨眼的功夫,手脚就被扶手带离了地面。   随后,体力支撑的小明,直接从楼层的缝隙掉了下去,当场陷入昏迷。直到周围传出惊呼声,发现孩子不见的陈女士,往楼下看去,骇然发现躺在血泊中的人,正是自己的孩子。   经鉴定,小明因颅脑受损严重,四肢瘫痪,无法正常排泄,评定为一级伤残。   也就是说,即便将小明从鬼门关拉回来,后面也将彻底瘫痪,需要长期躺在病床,接受药物治疗。   看着病床上孩子的惨状。陈女士悲痛万分,为了讨个说法,将涉事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上讲,商场是否需要做出赔偿?   1、陈女士认为涉事商场未设置足够的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理应做出赔偿。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事商场作为提供餐饮、购物、娱乐的公共场所,应当确保自动扶梯的安全性是否达到标准。   而经法院工作人员核实,设施商场三楼扶梯的地方与墙壁之间,存在一定的间隙,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2、被告方辩称,商场扶梯处已做出安全提示,事故发生后也履行了救助义务,认为事故的发生是由母亲失责所致。   设施商场律师认为,幼童故意攀爬扶梯的危险行为,是其母亲监护不力导致的。商场事先也在扶梯处放置了醒目的安全提示,因此认为商场并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而按照自动扶梯的相关安全规范,涉事商场中的设施并不符合安全标准,因此陈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3、上海金山法院表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商场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应承担责任比例”。   法院认为,商场的扶梯设备不符合标准的事实属实,与幼童的坠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涉事商场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陈女士让孩子待在扶梯处,这样危险的地方,却未尽到相应的看护义务,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承担部分责任。   考虑到陈女士作为消费者,虽然知晓扶梯存在一定危险,但并未意识到它的严重后果。相反,作为商场的管理者,以及具备专业知识,应当清楚配备不符合标准的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怎样的后果。   因此,法院最终综合考虑,认为商场的过错程度大于母亲的监护不力,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受害者家属154万余元,陈女士承担30%。   商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法院二次审理,驳回商场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通过分析本次案例,其中反应的社会问题值得大家深思。   小编认为,商场作为公众场所,理应预知可能发生的事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而作为孩子的母亲,当处在公共场所时,我们应该提升自身安全防患意识。   如果陈女士有一定的安全防患意识,也就不会让孩子待在扶梯口处,更不会在人流量多的商场内,长时间的低头查看手机。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们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文|木南 编辑|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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