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山东大学生与醉汉的这起案件,讹几点看法。 1、我先,将这起案件定义为“大学生

龍族趣事 2024-04-16 22:52:30

对于山东大学生与醉汉的这起案件,讹几点看法。 1、我先,将这起案件定义为“大学生与醉汉发生冲突”并不合适,要知道,是醉汉先调戏那名女学生,小超才出手相助的。如果没有醉汉调戏女学生这一出,小超压根也不会搭理醉汉。 包括后半部分,醉汉翻越栅栏冲进学校小抄动武、掐小超脖子,小超都是出于本能的自卫,自我保护行为,同样并非冲突。大多数正常人都会有那样的反应。 所以,他与醉汉之间并不是发生冲突,仅事情的前半部分而言,小超的行为是妥妥的仗义出手,见义勇为,而非冲突。 2、对于小曹以醉汉后来所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整个过程,一是小超为了防止自己被醉汉伤害,二是小超自卫反击属于正常反应。三是小超与醉汉原本无冤无仇,没有故意伤害罪恨的理由。即便对醉汉造成了某些伤害,也不存在明显仍伤害的故意性。 3、看到有一位自称醉汉朋友的网友发文为醉汉辨白称,醉汉倒地后小超又去打了他。这一点并未经过证实,警方的回应中也没有提到。 退一步讲,即便这个网友说的是事实,正当防卫里还包括一条无限防卫,实施正当方位的人,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具有无限防卫权,这是《刑法》第20条中所明确规定的。 如果小曹的行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性,也就没有方位过当。 所以,现在还并不能明确的认定小曹的行为就属于故意伤害。 相反,综合来看,小超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迹象更显著。 4、有一点也需要注意。当时那个人是个醉汉,他的摔倒在一定程度上也掺杂着酒精作用的因素,不一定完全是因小曹的反击而倒地的。不少醉汉本来就站立不稳,这是喝醉酒的人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他脑疝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小超。 最后还想说一点,不能让“坏人伤不起”这种现象蔓延,否则,遵纪守法的好人们就不敢再行使正当防卫权利了。 大家认同以上观点吗? #党媒评男生与醉汉冲突:应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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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莫言莫语

莫言莫语

14
2024-04-17 11:22

支持正当防卫

吃猫的糖

吃猫的糖

8
2024-04-17 16:40

支持

牛牛

牛牛

7
2024-04-17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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