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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500余万工程款归属成谜,当事人申诉三年求再审

2015年,湖北省汉川市邓先生与陈某、聂某合伙承建汉川市一道路工程,邓先生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邓先生因开发项目向陈某军借

2015年,湖北省汉川市邓先生与陈某、聂某合伙承建汉川市一道路工程,邓先生担任项目经理。期间,邓先生因开发项目向陈某军借款100万元,为保障债权实现,双方于2015年8月28日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陈某军代领邓先生在公司的工程款。

邓先生称,公司共向陈某军指定帐户拨付工程款约1160万元,陈某军仅支付其443万余元,扣除应还借款本息175.5万元后,仍有款项540万余元未归还。邓先生认为,除双方认可的款项支付外,剩余款项被陈某军不当占有,遂于2019年3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陈某军诉至法院,同时将陈某、聂某列为第三人,要求陈某军返还工程款并承担占用期间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陈某军需返还533万余元工程款

据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9)鄂0984民初XXX号案件审理查明,案涉工程款属邓先生、陈某、聂某三人共有,使用需经三人同意或认可。除双方无争议的款项支出外,对于共管账户中转入陈某军其他银行卡的533.2675万元,应当依法返还。

2019年10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98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邓先生和第三人陈某、聂某返还工程款533.2675万元。

案件转折:发回重审判决结果反转

一审判决后,陈某军提起上诉。2019年12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9民终XXX号判决,以超出邓先生诉请为由将案件发回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1年4月,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就重审案件作出(2020)鄂0984民初XXX号判决,驳回了邓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邓先生不服该判决,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9月,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9民终XX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检举人反映案件审理存在重大问题

邓先生对上述(2020)鄂0984民初XXX号和(2021)鄂09民终XXX号判决提出异议,称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其一,陈某军提交的《借款合同》显示部分款项计算利息月息达6%(年息72%)、《135万借条的来历“表三”》的计算利息月息达3.5%(年息42%),其认为,该利率明显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法院却视而不见,且法院却更未依职权去审查陈某军依法可得的金额,反而直接认定陈某军取得的款项合法。

其二,邓先生称在案件审理期间,其曾向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及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均未获支持,导致关键事实未查清,涉嫌剥夺其诉讼权利。

后续进展:检举人投诉寻求问题解决

自2023年10月起,邓先生多次前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反映情况,寻求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截至目前,尚未得到实质性回复,问题仍未解决。邓先生称,如今不仅承受着500余万元财产损失,更因纠纷长期未决精神备受折磨,他迫切期盼相关部门彻查案件争议,推动再审查清事实,追回被不当占有的工程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场工程款纠纷,历经多次审理,判决结果几经变化,相关争议仍在持续。案件后续如何发展,能否迎来清晰公正的处理结果,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牵动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值得持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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