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3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 2025 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 “王某某等人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因违法手段隐蔽、涉嫌刑事犯罪,成为危废治理领域的重要警示案例 —— 执法人员靠无人机巡查锁定线索,最终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再次印证 “环保违法无死角,侥幸心理不可有”。
2025 年 6 月 23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的执法人员,在日常无人机巡查时发现异常:新郑市某高速路防护林中的一片露天空地,堆积着大量废桶和疑似清洗设备,现场无任何标识,透着 “不寻常”。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眼前的景象触目惊心:
空地南侧不仅有一套洗桶设备,还隐藏着一处无防渗措施的渗坑—— 坑口用树枝、杂草刻意掩盖,坑内积存着棕褐色液体,凑近能闻到刺激性气味;
执法人员用 pH 试纸初步检测,液体呈强碱性,疑似含有大量化学污染物;
现场无负责人值守,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公安机关启动联合调查,并对渗坑内液体取样送检,固定违法证据。
二、案情深挖:5 人团伙洗桶排废,强碱性废水属危废随着联合调查推进,一个隐蔽的违法团伙浮出水面:自 2024 年 10 月起,王某某组织冯某某等 5 人,通过租赁这片高速防护林空地,私自开展 “洗桶加工作业”—— 他们将氢氧化钠、脱脂剂、工业亚硝酸钠混合稀释成碱液,用来冲洗回收的废桶,而清洗后产生的含碱废水,竟直接顺着地势排入事先挖好的渗坑,全程无任何处理措施。
后续检测报告进一步坐实违法事实:渗坑内废水 pH 值大于 12.5,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该废水因强腐蚀性被判定为危险废物,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有毒物质。
三、依法严处:涉污染环境罪,已移交公安立案因王某某等人排放的废水属有毒物质,且通过无防渗渗坑排放,其行为已触犯法律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且情节严重。
2025 年 8 月 13 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案件正式移交公安机关;8 月 18 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后续将依法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警示:科技执法无死角,危废处置莫存侥幸这起案例之所以被列为 “典型”,不仅因为违法团伙试图用 “树林掩盖、渗坑偷排” 逃避监管,更凸显了两大关键信号:
科技执法让违法 “藏不住”
无人机巡查、快速检测等技术手段,已成为生态环境执法的 “利器”,以往隐蔽在偏远区域的违法点,如今很难逃过 “空中眼睛”;
危废处置零容忍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处理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机构,任何 “私挖渗坑、随意排放” 的行为,一旦触及刑事红线,必将面临法律严惩。
生态环境无小事,危险废物治理更是底线领域。河南此次公布典型案例,既是对违法者的震慑,也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警钟:环保合规不是 “选择题”,而是 “生存题”,任何试图突破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