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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孩子当“工具人”!刑法亮剑:组织未成年人干“坏事”,最高判7年!

“娃儿偷东西算啥?我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就是带他们‘体验生活’,又没杀人放火……”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涉世未深

“娃儿偷东西算啥?我管吃管住还给零花钱!”“就是带他们‘体验生活’,又没杀人放火……”

现实中,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或哄骗、或胁迫,将其变成盗窃、诈骗、敲诈的“小帮凶”。

他们误以为这只是“带坏孩子”的“小打小闹”,却不知已触碰刑法红线——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近年来,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既毁了孩子的人生,也撕裂了社会安全感。作为刑辩律师,我将结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及相关司法实务,用这篇文章撕开“组织未成年人干坏事”的伪装,讲清法律底线,更要告诉大家:保护孩子,从拒绝“工具化”开始!

一、罪名是什么?为何专门针对“组织”行为?

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立法初衷:斩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黑手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设此罪,后经《刑法修正案(十一)》微调。

立法者直言:一些犯罪团伙专门“招募”未成年人实施违法活动,利用其心智不成熟、违法成本低、证据难固定的特点,逃避打击。此前,这类行为多被认定为“教唆”或“胁从”,处罚力度不足。设立此罪,就是要让组织者“主犯归责”,切断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产业链。

(二)核心打击对象:“组织”行为,而非单个违法行为

本罪的关键在“组织”——不是教唆一个孩子偷一次东西,而是通过招募、控制、指挥多人多次实施违法活动。例如:

纠集5名未成年人组成“扒窃小组”,分工望风、动手、转移赃物;

以“暑期工”为名,组织未成年人在夜市“碰瓷”,按次抽取“提成”;

胁迫流浪儿童长期在地铁口抢夺路人财物。

这些“组织化”行为,比单个未成年人违法更具社会危害性:既腐蚀孩子身心,又破坏治安秩序,必须从源头遏制。

二、构成要件拆解:哪些行为会被定罪?

要认定“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主体:谁可能成为罪犯?

本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单独作案的个人,还是团伙作案的组织者,甚至隐藏幕后的“老板”,都可构罪。

单位能否构罪?目前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可构成此罪,如果公司以“劳务派遣”“实习”为名组织未成年人违法,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主观:“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故意”

行为人必须明知或应当明知被组织的是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且明知组织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

实践中,“明知”可通过客观证据推定:

1、如组织者与未成年人聊天记录显示“别让人知道你多大”;

2、未成年人证言称“对方说我们太小,警察不会查”;

3、其他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工作内容异常性等,可推定其主观明知的情形。

若组织者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成年人(如查看身份证造假),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其他违法责任。

(三)客体:侵害的是“孩子+社会”双重法益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1、未成年人权益:参与违法活动易让孩子形成“破窗效应”,认为“违法能赚钱”,甚至滑向犯罪深渊;长期被控制、胁迫,更会造成心理创伤。

2、社会管理秩序:未成年人群体性实施盗窃、诈骗等行为,会引发群众恐慌,破坏社区安全感,增加治安防控成本。

(四)客观:“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缺一不可

这是本罪的核心要件,需同时满足:

1、如何认定“组织”行为?

“组织”不限于建立固定团伙,只要对被组织的未成年人存在管理、控制、支配关系即可。具体表现包括:

(1)招募、引诱(如用“高薪”“好玩”骗孩子加入);

(2)胁迫(如威胁“不干就打你家人”“曝光隐私”);

(3)控制(提供食宿、限制外出、没收手机);

(4)指挥分工(安排谁动手、谁望风、谁销赃);

(5)获取利益(抽成、收取“管理费”)。

案例:张某以“带娃赚钱”为名,将6名12-15岁流浪儿童集中住宿,每天安排到商场“顺”手机、钱包,按赃款10%抽成。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此罪,因其对儿童存在招募、控制、指挥行为。

2.“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范围有多广?

只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的行为,都算!

包括但不限于:

(1)侵犯财产: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如“碰瓷”、扒窃);

(2)侵犯人身:殴打他人、故意伤害(如“教训”看不顺眼的人);

(3)妨害社会管理:非法集会、卖淫嫖娼。

注意:“等”字意味着不限于法条列举的类型。例如,组织未成年人伪造证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若违反治安管理,同样构成本罪。

三、司法实务:“情节严重”怎么判?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一)入罪门槛低,但“情节严重”要从重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

但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会升格到3-7年有期徒刑,常见情形包括:

1、人数多、时间长:组织5人以上未成年人,或持续半年以上;

2、后果严重:未成年人多次违法(如累计盗窃20次),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

3、手段恶劣:使用暴力、虐待(如殴打、饿肚子逼迫参与);

4、社会影响大:跨区域流窜作案,或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

案例:李某组织10名未成年人,在3个月内流窜5个城市盗窃,涉案金额12万元。法院认定“情节严重”,判处李某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与其他罪名的区分:避免“重复评价”或“漏罪”

实践中,本罪易与以下罪名混淆,需精准判断:

1.与“教唆犯”“胁从犯”的区别

若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某一具体违法行为(如偷一部手机),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但若长期、系统性组织多人多次实施,则构成本罪。

此外,若组织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需数罪并罚。

2.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若仅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因组织卖淫行为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如组织卖淫罪),此时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本罪。若组织者在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诈骗行为的同时,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可能同时触犯组织卖淫罪,需数罪并罚。

3.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区别

若组织者对被组织的未成年人实施虐待,超出了“组织违法活动”的范畴,则可能同时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数罪并罚。

四、立法背后的深意:守护“少年的你”,我们在行动

本罪的设立,是对“未成年人不是犯罪工具”的庄严宣告:

第一,对犯罪者而言,别再幻想“利用孩子违法成本低”,组织者将面临刑事牢狱+罚金,得不偿失;

第二,对家长而言,需警惕孩子突然“高薪打工”“交新朋友”,多沟通、多观察,避免孩子被诱骗;

第三,对社会而言:学校、社区等社会组织,要加强法治宣传,发现可疑团伙及时报警,切断“组织-实施-销赃”链条。

结语

每个孩子都是家庭的希望,国家的未来。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表面是“带坏几个娃”,实则是摧毁他们的未来,污染社会的风气。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存在,不仅是对犯罪者的震慑,更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盾”。

希望我们所有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奔跑,享受美好人生,远离罪恶的“组织”陷阱和人生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