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文章分享(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对于
以民营性质为特色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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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功举办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本次大赛以“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探索与实践”为主题,旨在通过广泛征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共同推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为此,我们遴选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获奖文章,和大家一起分享。
文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对于以民营性质为特色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研究
作者:杨晓勋
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院研究员
简介:文章以全国首家民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为案例,系统分析《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生态旅游企业的支持机制,通过强化产权保护(如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地位)、优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拓宽融资渠道(碳汇质押贷款等)、激励科技创新(研发税收优惠)四大机制破解发展瓶颈。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对于以民营性质为特色的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研究
作者:杨晓勋
摘要: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法治化保障对生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本文以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为案例,系统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民营生态旅游企业的支持机制。研究发现,该法通过强化产权保护、优化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激励科技创新四大路径,有效破解了公园在规划修编、行政干预、融资约束、技术转化等方面的制度性障碍。研究提出,需以法律为纲领构建“法治保障+市场机制+社区参与”三位一体的推广模式,通过设立民营经济法治教育基地、申请跨区域生态旅游合作项目、开发碳汇质押贷款等创新举措,推动民营生态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案例显示,法治化路径可使公园年接待能力提升50%,带动周边消费增长30%,为全国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提供可复制经验。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生态旅游;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可持续发展;观音山模式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首次以法律形式将“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确立为制度基石,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新阶段。
在这一背景下,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全国首家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其发展历程与法律价值高度契合。自1999年承包荒山以来,公园累计投入超10亿元,将森林覆盖率从37%提升至92%以上,建成集生态保护、科普教育、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景区,年接待游客超百万人次,带动周边就业1万余人,成为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旅游的标杆性民营经济实体。然而,公园在长期发展中面临规划修编受阻、行政干预争议、产权保护薄弱、融资渠道狭窄等困境,亟需通过法治化路径破解制度性障碍。本文从法律框架、政策协同、实践路径、国际经验等维度,系统分析《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观音山公园的支持机制,并结合公园发展案例与国内外对比研究,探讨民营经济与生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推广策略,为新时代民营经济法治化建设提供实践参考。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突破在于将民营经济定位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这一表述与观音山公园“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践逻辑高度一致。
公园通过开发森林康养、自然教育、低碳旅游等业态,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2024年实现综合收入2.3亿元,税收贡献超千万元,验证了民营经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价值。
然而,其发展历程也暴露出民营生态旅游企业的共性难题:产权保护方面,公园承包经营权长期面临行政干预风险,2024年因总体规划修编超期7年被列入自然保护地撤销名录,凸显了法律对产权确权与行政法治化的迫切需求;市场准入方面,公园在参与政府合作项目时遭遇隐性壁垒,如公共资源交易受限、PPP项目申报受阻,反映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尚未全面落地;融资支持方面,生态旅游项目投资周期长、回报慢,传统信贷模式难以匹配其资金需求,导致公园在智慧景区建设、生态监测技术研发等领域投入不足;科技创新方面,公园虽在智慧导览、碳汇计量等领域取得突破,但因缺乏专项资金与政策激励,技术转化效率低于国有景区平均水平。
这些问题表明,民营生态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产权保障,更需政策协同、市场开放与金融创新的系统支持。
从法律文本看,《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强化产权保护、优化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激励科技创新等机制,为观音山公园提供了多维支持路径。
在产权保护领域,法律第三条明确“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第七十八条针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为公园解决规划修编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例如,公园可依据法律第十一条要求地方政府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市场准入的政策;针对行政干预问题,可依据第七十八条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追究责任,2024年公园向国务院督察组举报后国家林草局介入调查的案例,已彰显法律威慑力。
在产权确权方面,需推动自然资源部门明确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为公园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合同与现行《森林法》的条款冲突。
市场准入与公平竞争环境的优化是公园突破发展瓶颈的关键。
法律第十条确立的全国统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十二条保障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原则,为公园参与PPP项目、政府采购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例如,公园可联合其他民营景区申请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廊道建设,享受税收优惠与土地政策支持;针对招投标领域歧视性条款,可依据法律第十四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查处的1.2万件招投标违法案件中,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歧视性条款的占比达23%,凸显了法律执行的必要性。
此外,公园可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升级基础设施,预计年接待能力可提升至150万人次,带动周边消费增长30%,每增加10万游客可直接拉动餐饮、住宿、交通等产业收入5000万元,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活力的释放作用。
融资渠道的拓宽与融资成本的降低是公园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诉求。法律第二十条要求的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第二十一条支持的权利质押贷款机制,为公园探索绿色金融创新提供了政策空间。
例如,公园可凭借森林碳汇资源开发“林业碳汇质押贷款”,参考浙江省安吉县某企业以竹林碳汇质押贷款5000万元、利率较基准下浮15%的案例,若复制该模式可降低融资成本20%以上;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方面,2024年我国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1.2万亿元,其中民营企业占比仅8%,表明公园在这一领域存在巨大潜力。
此外,公园可联合融资担保机构申请省级“文旅贷”风险补偿资金,广东省设立的50亿元文旅产业纾困基金对民营经济组织贷款损失补偿比例最高达50%,可有效分散融资风险。
国际经验亦表明,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周边民营旅游企业通过“碳信用交易+绿色债券”模式融资,2024年发行规模达3亿美元,利率较普通债券低1.2个百分点,为观音山公园提供了可借鉴的路径。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转型是公园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
法律第四章专章规定的“科技创新”条款,要求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承担重大课题,明确“对研发投入占比超5%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为公园加大科技投入提供了政策激励。
例如,公园可申请省级“科技专项资金”开发VR森林探险、AI导览系统,金融机构应为科技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在生态监测技术领域,可联合高校研发“森林健康诊断系统”,实时监测负氧离子浓度、物种多样性,此类项目符合法律第二十四条“增强信贷供给适配性”要求,可申请国家林草局“林业科技创新专项”。
此外,公园与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共建“民营生态旅游实验室”,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2024年我国民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的标准,若公园加大科技投入预计可节税300万元/年。
四川省九寨沟景区投入1.2亿元建设智慧旅游系统后,游客满意度提升至95%,二次消费占比达40%的案例,进一步验证了科技赋能对生态旅游产业的提升作用。
在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推广策略需与品牌塑造、区域协同、社会监督形成合力。
在品牌塑造方面,公园可联合司法部门设立“民营经济法治教育基地”,通过案例展板、模拟法庭等形式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深圳市在民营科技园设立的法治教育基地年接待参观者超10万人次的经验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公园可申请“国家级民营生态旅游示范区”认证,参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品牌权威性。
在区域协同方面,公园可联合深圳、惠州民营景区申报“跨区域生态旅游合作项目”,共享土地、税收优惠政策,粤港澳大湾区发布的《生态旅游协同发展规划》明确“对跨区域项目给予用地指标倾斜”的政策为此提供了支撑;在人才引进方面,可依据法律第二十四条申请“民营经济人才安居补贴”,广州市对民营景区引进的博士人才给予300万元安家费及子女入学优先权的政策可资参考。
在社会监督方面,公园可参与地方政府“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将产权保护、融资便利度等指标纳入考核,2024年全国民营经济营商环境评价得分中“法治保障”指标权重达30%的数据凸显了其重要性;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可依据法律第七十八条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省某民营景区通过公益诉讼追回生态修复费用1200万元的案例表明了法律武器的有效性。
然而,公园在推广过程中仍面临历史遗留问题、地方保护主义、融资风险等挑战。
在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公园需通过法律清理存量政策,例如1999年承包合同中“林地用途变更需双方协商”条款与现行《森林法》冲突,需重新协商修订;在地方保护主义方面,部分基层部门对民营经济支持政策执行不力,2024年全国民营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投诉中涉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占比达41%,需强化法律监督;在融资风险方面,生态旅游项目回报周期长,需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公园某康养项目因疫情导致客流量下降30%的案例警示了这一点。
为此,建议建立“法治体检”制度,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为公园开展法律合规审查,参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指标体系评估法治化水平;设立民营经济法庭,在东莞中院试点专门审判机构,数据显示全国设立民营经济法庭的地区涉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40%;推广“生态信用贷”,将公园碳汇数据纳入征信系统,浙江省推出的“生态信用码”对AAA级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下浮20%优惠的政策具有可复制性。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国家公园周边民营经济模式与德国生态旅游合作社模式为观音山公园提供了有益借鉴。
美国通过特许经营制度将黄石公园周边80%的餐饮、住宿服务交由民营企业运营,政府收取5%-10%的营收作为管理费,同时通过“清洁能源贷款计划”为民营旅游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利率较市场低2个百分点;德国则通过《合作社法》推动黑森林地区民营旅游企业组成合作社,共享营销渠道与客源,成员企业利润率提升25%,且法律明确合作社成员权益,纠纷解决周期不超过6个月。
这些经验表明,民营经济与生态旅游的融合发展需以法律保障为基础,以市场机制为纽带,以社区参与为支撑。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提供了全方位的法治保障。通过强化产权保护、优化市场准入、拓宽融资渠道、激励科技创新,法律不仅解决了公园长期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推动了其从单一旅游景区向“生态+科技+文化”综合体转型。
未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需以法律为纲领,深化与政府、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的合作,打造民营经济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的“观音山模式”,为全国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在这一过程中,需持续关注法律实施效果,动态调整政策工具,确保民营经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最终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2025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 国家公园绿皮书:中国国家公园建设发展报告(2023~2024)》北京林业大学国家公园研究中心
[3] 《粤港澳大湾区生态旅游协同发展规划》
[4] 王某某, 李某某. 民营经济法治化保障研究——基于广东观音山案例分析
[5] 陈某. 生态旅游PPP模式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研究[D]. 广州: 中山大学,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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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undesministerium für Ernährung und Landwirtschaft (Germany). Annual Report on Eco-Tourism Cooperatives . Berlin: BMEL
[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白皮书[R]. 广州: 广东高院
[9] 深圳市司法局. 民营经济法治教育基地建设指南..
[10]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林业碳汇质押贷款操作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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