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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 司机赔200多万

轻轻一拉,车门开启,这本是稀松平常的一个举动,然而,若是不瞻前顾后,随心所欲地打开车门,那可能会引发无法挽回的恶果,这一

轻轻一拉,车门开启,这本是稀松平常的一个举动,然而,若是不瞻前顾后,随心所欲地打开车门,那可能会引发无法挽回的恶果,这一行为便是人们口中的“开门杀”。2023 年 6 月 9 日正午时分,案件中的被告徐某敏驾驶着小汽车,车上搭载着乘客徐某,一路行驶至汕头市龙湖区泰山南路旁金泰北街 4 巷 16 号路段。徐某敏将车稳稳地停靠在路边,车身与路边留出了大约 1 米的空隙。说时迟那时快,60 岁的刘某驾驶着电动自行车,沿着该路段同向疾驰而来,恰巧从这 1 米的空隙中穿行而过。

刹那间,车内乘客猛地打开了车门,车门如一头凶猛的巨兽,与电动自行车狠狠地撞在了一起,导致刘某连人带车如断了线的风筝般摔倒在地。原告代理人陈律师愤愤不平地表示,车主驾车途经泰山南路路段时,肆意妄为地在路边停车,完全没有将车停到指定的停车位,随后也没有仔细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车辆,便放纵乘客打开车门。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徐某敏匆匆忙忙地驾驶着事故小汽车,载着受伤的刘某前往医院就医,并在医院慌慌张张地报了警。龙湖交警部门经过缜密的调查,认定驾驶员徐某敏需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徐某敏心有不甘,提出异议,申请复核,市公安交警部门最终还是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事故发生后,刘某因颅脑重伤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共计232天,至今昏迷。经鉴定,刘某的伤势为一级和八级伤残。而事故中,被告徐某敏驾驶的机动车仅投保交强险,并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因被告徐某敏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故刘某作为原告,将徐某敏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起诉至龙湖区人民法院。

龙湖区人民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犹如明察秋毫的包公,对本案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认定,认定被告徐某敏需负全部责任,法院对此予以确认。被告徐某敏驾驶的小型汽车犹如披上了一层保险的铠甲,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在道路交通安全的舞台上,驾驶人宛如一位尽职的导演,对车辆及乘车人的行为负有管理的重任。

本案中,徐某敏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停车时,却未能像一个经验丰富的舵手那样确保车辆停靠位置的安全,也未能像一位细心的老师那样对乘车人徐某的开门行为尽到提醒或制止的义务,其停车行为犹如一把隐藏的利刃,为“开门杀”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63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事故责任认定规则,徐某敏就如同一个失职的守护者,未尽到安全驾驶及车辆管理责任,必须对乘车人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不利后果。由于被告徐某敏未为案涉车辆购买第三者商业险,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本案判决: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 143370 元的赔偿责任。此外,尚有 1520430 元的赔偿责任如一座沉重的大山,须由徐某敏独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