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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文章分享(六)

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文章分享(六):环保信用制度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及体系优化全文约11

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文章分享(六):

环保信用制度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及体系优化

全文约11876字,预计阅读22分钟左右。

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号召,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成功举办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本次大赛以“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探索与实践”为主题,旨在通过广泛征集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共同推动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为此,我们遴选了关于民营企业法治(观音山)论坛征文大赛优秀获奖文章,和大家一起分享。

文章名称:《环保信用制度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及体系优化》

作者:吕健豪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简介:文章从学理基础和体系优化的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了环保信用制度如何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为推动民营企业绿色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正文:

环保信用制度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及体系优化

吕健豪(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部,河南 郑州 450046)

摘 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与民营企业综合信用建设高度关联。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绿色,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亟待绿色转型。目前民营企业绿色转型面临重大生态环境事故预防能力不足、内部生态环境合规能力建设不足、生态环境经济激励政策供给不足三重障碍。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新型环境政策,具备风险预防、合规指引、经济激励等应然功能,能有效消解民营企业绿色转型中的三重障碍。环保信用制度之所以能够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其学理基础在于该制度具有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契合、硬法与软法的耦合、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的调适等基本运行逻辑。应当基于该三维学理基础,从科学设置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评价指标、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建立环保信用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三个方面对环保信用制度进行体系性优化,以便使其能够充分发挥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环保信用制度;民营企业;绿色转型;风险预防;经济激励

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兼具政策及立法的双重要求导向。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要与综合信用建设相结合,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绿色转型发展意义重大。[[1]]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新时代新征程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2]]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企业发展的高度关注,标志着我国民营经济即将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指出“发挥民营企业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增创民营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指导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明确“支持民营企业提高绿色发展水平”。[[4]]以上一系列的政策部署均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导向作出了重要指示,同时为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调。

目前学界对于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研究成果主要切入点为“逆向混改”与企业责任承担[[5]]、企业ESG表现与环保投资[[6]]、高管环保经历嵌入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与作用机制[[7]]、党组织嵌入对企业绿色转型的影响及其机制[[8]]等方面,尚无研究从环保信用制度层面切入。环保信用制度是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新型制度类型,具有促进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效能提升、被监管对象合规经营等诸多制度优势。如何解答二十大报告将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与民营企业综合信用建设高度关联的时代命题,本文尝试以环保信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为切入点,系统分析赋能必要性、赋能逻辑以及赋能路径,这对于助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赋能必要性:环保信用制度功能定位及其对民营企业绿色转型障碍消解的可能性

法律制度是法治理想实现的基石,法治的目标依赖成熟发达的法律制度。[[9]]针对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三重障碍,环保信用制度所具有的应然功能能够对企业绿色转型的障碍予以消解。因此,通过分析现阶段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迫切性及环保信用制度的功能而进一步得出其对障碍消解的可能性。

(一)民营企业亟待绿色转型

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民营企业亟待绿色转型,主要在于民营企业当前存在诸多困境。应当明确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障碍,以便实现环保信用制度对其转型的精准赋能。

首先,民营企业应对重大生态环境事故预防能力不足。通常来讲,生态环境事故具有突发性特点,从而导致该风险无法预测。民营企业面对一般的生态环境事故具有基本的预防能力,也能妥善处理好生态环境事故所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在预防重大生态环境事故层面,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其预防能力处于劣势地位。虽然我国于2018年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但在遇到重大生态环境事故时,民营企业预防能力尚且不足,仍需要社会防范供给。

其次,民营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合规建设能力不足。其一,民营企业管理体系不健全,多数企业未设立专职生态环境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缺乏专业管理人员,导致环境合规工作难以系统开展。其二,技术资金支撑不足。民营企业研发投入有限,环保技术研发和先进设备引进方面受到资金制约。同时,设备、工艺落后,导致生产工艺落后、设备更新缓慢,污染物产生量大,治理难度增加。其三,内部信息存有壁垒,部门间环境信息传递不畅,特别是生产部门与环保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机制,影响问题及时解决。外部沟通不足,与监管部门、社区的信息交流不及时,难以获取最新政策动态和技术指导。

最后,民营企业生态环境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其一,现有财政专项资金规模与民营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实际需求存在较大差距,资金分配机制不完善,中小型民营企业往往难以获得有效支持。同时,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不足,民营企业获取环境治理融资的渠道有限、成本较高。其二,部分激励政策缺乏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政策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回应民营企业实际需求。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也不到位,许多民营企业对现有激励政策了解不足,政策获得感不强。

(二)环保信用制度的功能定位

必须积极增进法律实效,推动法律功能的充分发挥,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法治秩序。[[10]]治理的理想目标是善治,即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11]]15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天然具备赋能企业绿色转型的功能,其功能主要有风险预防、合规引导、经济激励三类。

第一,环保信用制度具有风险预防功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能够及时反映企业的环境信息以及评级结果等信息。环保信用评价报告在某种程度上能体现企业的环境守法结果。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主要有内部信息整合与外部信息披露两方面。在预设目的下寻求恰当的手段,通过权衡成本收益来比较不同方案的优劣,是一种最贴近生活世界的逻辑。[[12]]6首先,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具有内部信息整合的功能。企业通过自身环境守法结果而呈现出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能够及时调整自身行为并对相应管理措施作出妥当安排。环保信用制度能将这些分散在各个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使各部门清晰了解企业的整体环保状况,从而更好地进行协作。民营企业往往注重利益及经济效益,当企业感受到外部的压力时,会作出相对灵活的调整,这对于民营企业的绿色发展转型具有积极的助推作用。其次,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具有外部信息披露的功能。在市场环境中,企业内部治理状况是外界评判企业是否守信的关键标准之一。企业要维系自身信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在市场交易活动里,交易主体的信用状态主要依据信用评价结果来判定,而这一结果是在全面分析、整合交易对方信息的基础上得出的。交易对方为规避交易风险,会重点关注企业在外部交易中展现出的信用状况。当企业能够严格自我规范,维持良好的内部管理时,便能有力证明其信用度良好。基于此,企业便能赢得其他市场主体的信任,进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

第二,环保信用制度具有合规引导功能。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信用经济,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信用经济。[[13]]企业信用的维系本质上是一种声誉机制,其核心在于自律而非他律。现代信用治理理论表明,真正可持续的信用体系应当建立在市场主体自主合规的基础之上,而非单纯依赖外部强制。这种自我约束机制通过声誉资本的积累与损耗形成内生性激励,使企业信用从被动遵守转化为主动建构。[[14]]失信惩戒应是使失信主体在惩戒措施下的一种内在自调节力”[[15]]58。企业环保信用制度详细且清晰地设定了各类环保指标与行为准则,像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的限定、环保设施运行的要求以及环境应急管理的规范等。企业必须严格对照这些标准来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力确保自身环保行为的合规性。一旦企业出现环保违规行为,环保信用制度将迅速启动相应的惩戒机制。这种惩戒涵盖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限制信贷、降低环保信用等级等多维度的措施。严厉的惩戒措施使得企业违规成本大幅增加,促使企业积极守法。守法主体天然具有逐利性,即都有以守法行为来换取收益的动机。[[16]]

第三,环保信用制度具有经济激励功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时,政府监管机构是唯一寻求途径。[[17]]4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功能具有激励约束民营企业的作用,即分为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两方面。从正向激励角度看,对于环保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政府在资金支持、项目审批等方面会给予政策倾斜。如《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奖惩,对于被评定为A级的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可以优先安排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对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便捷服务。激励型规制机制旨在通过调适污染者减污成本,从而让污染者减少污染排放,同时鼓励利于环境向好的技术创新。[[18]]从反向约束角度看,环保信用较差的民营企业会面临严格的监管和限制措施。如《上海管理办法》规定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除了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外,针对排污许可简化程序应当限制使用或不予使用,对于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应当从严审批或者采取暂停等手段。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正向激励功能能够发挥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绿色发展水平的作用,而反向约束机制能够迫使企业重视环境保护,加快绿色转型步伐,避免因环保问题失去市场机会和发展空间。

(三)环保信用制度能有效消解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障碍

在民营企业绿色转型过程中,应当寻求合理的法律制度来解决民营企业的绿色转型障碍问题,环保信用制度运用经济激励和自我规制等综合手段能够有效消解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存在的障碍。

首先,风险预防功能能够弥补民营企业预防重大生态环境事故能力的不足。预防原则建立在“危害防止”与“风险预防”二元对立的基础上。[[19]]目前国家以及部分省级行政单位的绝大多数评价指标将企业环保违法行为作为指标内容,体现了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等规范文件的情况。[[20]]风险预防功能的核心要义在于,在重大环境风险事故发生之前,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介入,提前预防可能会造成的环境风险。

其次,合规引导功能能弥补民营企业内部生态环境合规能力的不足。民营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而言,其内部管理体系的完善度较低,整合环境信息及制定相应的方案决策可能会存在不足。因此,通过环保信用制度的干预,能够规范引导民营企业的经营,通过显性的和隐性的通道进入司法领域。[[21]]

最后,经济激励功能与生态环境经济激励政策相契合。环保信用制度作为环境政策,其设计契合环境经济激励理念。生态环境经济激励政策是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工具体系,旨在将环境外部性内部化,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生态环境政策对于生态治理具有驱动性,观照“十一五”时期我国环境保护,尤其是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济激励政策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22]]

二、赋能逻辑:环保信用制度促进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

“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23]]12企业环保信用制度赋能企业绿色转型的学理基础体现为三个维度,分别为企业环保信用制度是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契合、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兼具硬法与软法的耦合面向、企业环保信用制度是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的调适。对学理基础进行梳理,为企业环保信用制度赋能企业绿色转型发展的规范向度提供理论基础。

(一)环保信用制度是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契合

在个人自由、自我负责与国家发展这三者的关系中,如何精准界定彼此之间适宜的平衡状态,探寻达成这种平衡的有效方式,以及怎样基于此构建一个理想的国家,一直都是国家正当性理论所探讨的核心议题。[[24]]156-157 行政规制往往伴随着高昂的执法成本。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最终却只取得微弱效果。甚至行政规制在降低目标风险的同时,极有可能引发一系列新的次生风险。[[25]]2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具有行政规制的特征内核,其往往由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从主体层面就体现出行政规制的特点。与一般制度不同的是,企业环保信用还具有自我规制的特点,其通过规定来约束企业进行自我规制。拉丁法谚“法律不处理琐细之事”(De minimis non curat lex)便能较好诠释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关系。

企业环保信用制度是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契合。例如,《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将企业环境信用用绿、蓝、黄、黑标识为四类不同等级。四种标识即代表诚信度的高低,同时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分数高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良好的商业名声,由于环境信用信息是公开的,故而这类具有行政规制特点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能起到企业自我规制的效果。《甘肃省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直接规定了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范围,一方面在此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参加环保信用评价是由于规定而做出的,另一方面范围内的企业为了避免之后的惩戒措施,也能够重视自身环境污染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就将环境风险消解。国家与社会、政府和市场的权限规范有“私化”(privatization)和“公化”(publicization)两个方向。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基础上,重塑政府的规制结构与规制功能。[[26]]

(二)环保信用制度兼具硬法与软法的耦合面向

对于行政裁量行为的规制,应当构建一种一元多维、软硬法并行的复合型规制体系。此种体系依托于硬性法律规范与软性法律规范的协同作用,旨在实现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全方位、多层次规制。通过硬法刚性约束与软法柔性引导相结合,不仅能够确保行政裁量权的合法、合理行使,亦能促进其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与适应性,从而达到法治与治理效能的双重提升。[[27]]企业环保信用制度既有硬法依据,又具软法基础。

公共领域的软硬法混合治理是应当采取的立场和方法。[[28]]依据是否具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这一标准,法规范可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法规范,此类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为实施保障,属于国家法的范畴;二是软法规范,此类规范并不依赖国家强制力确保其执行(内涵),其外延涵盖部分国家法规范及全部社会法规范。概言之,硬法规范强调国家强制力的直接作用,而软法规范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多元主体在规范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协同与互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既要包含硬法也要包含软法。[[29]]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兼具硬法与软法二元规制特性。例如《湖南办法》规定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绿牌的企事业单位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黄牌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惩罚性措施;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红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黄牌惩罚性措施以外,还可以采取此条所规定的惩罚性措施;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黑牌的企事业单位,除采取以上红牌惩罚性措施以外,还采取此条所规定的惩罚性措施。从湖南省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将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根据环保信用分值高低分为四类,根据环保信用分值而对受评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激励或惩罚,且程度各不相同。不难看出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兼具硬法与软法的耦合面向,环保信用评价以环保信用等级为依据,其天然具有硬法的治理特点,其往往根据评价结果而采取不同程度的奖惩,以此倒逼企业进行自我规范。而软法规范极具灵活性,能够调动被评价主体的能动性。

(三)环保信用制度是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的调适

对一个行为的外部后果内部化是法律作为激励机制的核心观点。[[30]]101政府监管是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并运用多种监管方式,而对微观市场主体所采取的各种制约与激励行为。[[31]]

《关于探索开展守信激励创新试点的通知》阐释了“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理念。与单一政府监管不同的是,企业环保信用制度是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的调适。在实践中,诸多省份企业环保信用相关办法均体现了其表象为政府监管而内核为经济激励的特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中提到“在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便捷和优惠”。《湖南办法》规定对环保信用等级为环保绿牌的企事业单位采取激励措施,其中提到“积极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适当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而对于环保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事业单位,则规定“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限制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等活动”“建议保险机构适当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惩戒措施。《海南办法》规定对环保诚信单位采取“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等激励性措施,对环保不良单位采取“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惩戒措施。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不仅是政府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约束的政府监管,还是通过经济措施对其进行调控的经济激励手段,是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的调适。

三、赋能路径:应因民营企业绿色转型的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体系优化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将自由、安全和平等价值服从于对公益做出的某些迫切需要的考虑。[[32]]企业环保信用制度赋能企业绿色转型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内部优化、外部优化以及后置优化三个方面,其中内部优化主要是科学设置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评价指标,外部优化主要是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后置优化主要是建立环保信用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

(一)内部优化:科学设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评价指标

世界是由具有差异性和自主性的社会子系统(政治、法律、社会和经济是重要子系统)构成,一个子系统对其所在的环境中的事实、情况和事件是开放的,系统之间具有“结构耦合”。[[33]]176信用危机的根源在于社会不能正确评价信用资本或者根本就没有建立起信用资本的社会评价体系。[[34]]因此,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评价指标进行统一科学设置是尤为必要的。吴晶妹教授认为信用是三维的,一维是诚信度,二维是合规度,三维是践约度。[[35]]吴教授认为一个企业的信用都由这三个维度综合构成。三维信用理论为无形的信用提供了有形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三维信用理论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指标的科学设置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基础。结合三维信用理论,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科学建构有三个维度。

第一,诚信度作为信用三维度的一维信用,体现着信用主体的价值理念。诚信度资本不强调具体内容,只存在于信用主体的潜意识之中,体现为交易过程中的潜意识与潜规则,是社会对于主体最基本的要求。诚信度多注重于意识形态,要求信用主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并忠诚履行自己的诺言。信用通过影响受监管企业或市场主体的心理和行为,间接影响着其成交能力和践约能力。这表明只要信用主体具备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就会拥有诚信度资本,从而能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开展活动。《海南办法》对环保诚信单位采取多种激励性措施,其中包括鼓励媒体对环保诚信单位进行公开和宣传。这一规定有助于企业遵守信用,对于企业而言,声誉也意味着商誉。以信息为基础(information-based)的规制工具致力于通过声誉机制来影响企业行为。[[36]]

第二,合规度是信用三维度的二维信用,是信用主体获得管理者信任的社会资本。我国既有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就已经体现出合规度的特点。例如《海南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通过信用海南信息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的信息共享。合规度常常表现为民营企业等市场参与主体在从事的社会活动中对行政管理规定、行业规则、甚至民间的公序良俗和内部规定的意愿表达、行为结果与能力体现。合规度不同于作为一维信用的诚信度,合规度更为具体明确,更多表述的是一种硬性的约束,将诚信度中已经潜移默化形成并且在民间所认可的潜规则通过具体规则的形态表现出来。

第三,践约度是信用三维度的三维信用,是一维信用与二维信用在经济领域的反映。践约度表明,在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时,信用主体须具备一定的履约能力,能够完成既定的承诺与约定。这一信用维度常常被运用于金融领域,比如保险公司和银行,当想要与某主体建立交易关系时,往往会将践约度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在三维信用的运作机制下,违反诚信或承诺主体的不良行为会被记录,当其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时,对方便会拒绝与其合作。

现阶段国家尚未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进行统一设置,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的科学设置应当参考信用三维度进行适当调适。三维信用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深刻影响交易活动的效率与磋商合意。在市场运行规则下,商品交换是核心环节,且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信用会越来越被市场参与主体所重视。在信用所约束的交易规则下,严格按照三维信用的构建,则会形成公平、透明、守信的经济交易氛围,从而保证经济活动顺利开展。

(二)外部优化: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当前我国正在推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以信用为基础进行社会资源配置的创新制度安排。[[37]]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化发展,市场规制体系正经历结构性变革,催生出适应信用经济与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法律框架。政府的市场和金融信用监管方式正处于转型阶段。企业不再仅是商业伦理的被动遵守者,而是被推向伦理重构的主导地位,成为市场信用生态建设的核心主体。[[38]]

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标准不统一,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环保信用评价的公众参与度不高,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体,而公众仅能通过投诉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最终再由环保主管部门将投诉进行归纳,从而对环保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而第三方评价机构现在尚未发育成熟,在实践中同样也带来了一定的阻力。[[39]]第二,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评价结果为环境部门管理企业提供了依据。实践中存在评价结果应用不实、不充分的现象,难以将环保信用评价的约束效果发挥出来。例如《河南办法》中“差别水价和差别店家政策”“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金融管理或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等相关规定。《海南办法》中“两年之内不得被评为环保诚信单位”“加大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此类规定。上述对于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并未触及根本,因此实际效果相较于设计预期错位。

对企业惩戒措施的设置,首先要加大金钱类的惩戒,而非仅涉及轻微程度的金钱罚处。其次,应当综合运用评价结果,明确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督促企业绿色转型。环保信用报告是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基础应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指引》)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对环保信用报告的应用主体进行明确,应当从内部应用主体和外部应用主体两类主体进行讨论。

一是明确环保信用报告的内部应用主体。环保信用报告是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领域的一种约束手段,内部主体应当包含环保部门以及行政机关。环保信用报告主要包含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诚实守信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异常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司法判决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等。其中,环保部门是直接对环保信用报告应用的主体,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根据环保信用报告所呈现的内容及分析结果来做出下一步的决定。行政部门作为环保信用报告的另一内部应用主体,会根据环保信用报告所反馈的违法信息,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环保信用报告外部的应用主体。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建设指引》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鼓励各地区加强跨区域监管联动,推进跨区域的市场一体化监管,统一市场管理和服务系统,推动实现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资质互认、执法互助。对于环保信用报告的应用,应当将其应用主体进行一定程度拓宽。应用环保信用报告并非是环保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专属,作为与之关联的自然资源部门和金融机构也应当成为环保信用报告的应用主体。

在环保诚信建设方面,经济激励与政府监管二者都不可或缺。我国众多省份都采取了不同的经济激励措施,以此保证企业能够更加重视信用本身。谈及经济激励的制定必然需要与金融机构相互配合。在《威海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办法》中明确:在财政性资金分配、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金融机构对信用主体的信息利用也在实践中有所体现,甘肃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具有数字信用、融资撮合、融资增信三大功能,可有效提升中小企业融资便利度,进一步完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对于自然资源部门而言,环保信用报告的应用,能够合理有效分配自然资源,能大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能够提升企业的守法意识,有利于优化环境规制体系与实现企业绿色转型的重目标的实现。

(三)后置优化:建立环保信用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

新型行政手段面临着与其他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手段衔接的问题,贸然地适用会进一步增加社会风险。[[40]]在环保信用报告快速发展应用的背景下,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加快落实低碳发展理念。对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的建立,应当从“行政主体应急与修复制度”与“报告错误使用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两方面展开建立。

“行政主体应急与修复制度”重点在于环保信用报告发生错误应用等不合规现象发生时的行政主体应急制度以及环保信用信息受到不当利用后的修复制度二者的有关设计。《建设指引》中第十条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统一制定兼容各领域的信用修复规则,强化各有 关部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协同。行政主体应急与修复制度不仅契合了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还提升了政府面对环保信用信息的风险治理能力。环保信用报告错误应用等不合规现象发生时的行政主体应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紧急的措施或方式来应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信用信息损害,旨在预防信用信息的滥用、错用的不当使用方式,消除或减轻因此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环保信用信息受到不当利用后的修复制度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修复措施对已经发生的信用信息被不当利用后的后果进行补救与修复措施,以恢复之前的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状态。行政主体应急与修复制度可采用基金模式进行环保信用信息的救济,主要有财政支持、环境污染税费的比例抽取等途径。

“报告错误使用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行政部门运用公权力介入环保信用报告的权益损害救济过程,通过多元方式来筹集资金。同时,明确补偿条件和补偿程序。对于无法弥补或者补救的环保信用报告及不利后果,例如企业因此而造成的商业声誉损失、订约机会的丧失等损害,以基金代为进行支付,对行政相对主体予以及时且合理的国家补偿救济制度。在运行模式上,可采用补偿基金模式,由补偿基金承担补偿资金的筹集、管理以及支付等工作。[[41]]

四、结语

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均对民营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作出重要指示。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关键所在。在各类企业主体中,民营企业由于自身资源相对匮乏,受限于较为单一的盈利目标,在绿色转型方面的主观能动性较低。如何激发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促使其积极投身绿色转型,充分释放民营经济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助推力,已然成为当下亟待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的重要议题。《若干措施》对生态环境部门更好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作为新兴的环境法律制度,环保信用制度是以声誉为基础的规范构成,兼具硬法规制与软法约束的规范模式,对于推动我国环境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42]]此种制度优势同样惠益民营企业转型发展。企业环保信用制度具备风险预防、合规指引、经济激励等应然功能,能有效消解民营企业绿色转型中的重大生态环境事故预防能力不足、内部生态环境合规能力建设不足、生态环境经济激励政策供给不足等三重障碍。应当基于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契合、硬法与软法耦合、政府监管与经济激励调适等基本运行逻辑,从内部优化、外部优化以及后置优化三个方面对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予以系统优化,其中内部优化指科学设置企业环保信用制度的评价指标,外部优化指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实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后置优化指建立环保信用报告应用权益损害救济机制,以便使其能够更好赋能民营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正在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典》应对企业环保信用制度予以规则安排,在总则编中设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监管等综合性规则,在绿色低碳发展编中设定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参评义务要求、内部环保信用合规要求等具体规则。(完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规则健全及入典安排研究”(23BFX099)

作者简介:吕健豪,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 谢泽宇. 坚定不移推动绿色产业发展[J]. 宏观经济管理, 2025, (01): 53-59.

[[2]]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 民营经济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 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正当其时》,《人民日报》2025年2月18日,第1版。

[[3]] 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J].资源再生, 2024,(09): 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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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见[德]齐佩利乌斯.《德国国家学》,赵宏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56—157页。

[[25]] 参见约翰•格雷厄姆、乔纳森•威纳.《环境与健康领域的风险权衡》,徐建华、薛澜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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