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济宁市国资委就星城广场业主反映的物业违规收费问题作出回复,称该项目不存在“违规按商业标准收费”的情形。经对回复内容及涉案房屋实际情况(含不动产登记信息、功能配置、使用事实)的全面核查,我们认为国资委回复存在多处法律认定错误、事实判断偏差及监管职责缺位,未能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本材料将系统梳理错误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地方实践展开论证,恳请住建、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新调查,纠正违规行为。
市国资委称“星城广场涉事楼栋在《不动产权证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明确为商务金融用地/公寓,并非住宅房屋”,该认定违背“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分离”原则及“实质功能优先”规则,具体错误如下:
1.混淆土地性质与房屋用途的法律边界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年限(如商业用地40年)与房屋用途无直接绑定关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簿需分别记载“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二者属独立登记事项。国资委将“商务金融用地”(土地性质)直接等同于“非住宅房屋”(房屋用途),无视《不动产权证书》中“用途”栏“土地+房屋”的并列标注逻辑,属法律概念混淆。
2.片面解读“公寓”的属性,忽视其多元分类
济宁市住建局对“公寓”实行分类管理:住宅类公寓(用地性质可为民用/混合,需配套水电气暖住宅设施,执行民用收费标准)、商务公寓(办公属性,无居住配套)、酒店式公寓(商业经营属性)。国资委未区分公寓类型,笼统将“公寓”归为非住宅,违反《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具体适用范围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但书条款,属法规适用片面化。
3.无视房屋实际功能与居住事实的核心证明力
涉案楼栋水、电、燃气、供暖设施均按《住宅设计规范》安装,具备家庭居住完整功能,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2.0.3条“住宅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的定义;且多数业主基于“学区房”购买并实际居住,子女已凭房屋户籍入学,形成稳定居住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事实行为优先于登记形式”的原则,房屋实际功能与使用状态应作为属性认定的核心依据,国资委仅以土地性质否定住宅属性,属事实判断偏差。
4.误读不动产证书“商务金融用地/公寓”的登记含义
证书中“商务金融用地/公寓”的“/”符号,表明是“土地用途+房屋类型”的分别标注,而非“商务公寓”的属性定性。参考济宁本地实践(如济宁金融中心B2地块),商务金融用地上的公寓可分为“住宅式公寓”(配备居住设施、按民用收费)与“公寓式办公”(商业属性),涉案房屋的居住配置、使用场景与“住宅式公寓”完全一致,国资委未结合本地登记惯例解读证书,属地方实践认知缺失。
5.割裂“学区房”宣传与房屋属性的法律关联
开发商以“济宁学院附小附中辖区学区房”为核心卖点,而《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明确“学区房”的前提是房屋为“适龄儿童法定居住地”(即住宅)。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该宣传构成“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要约邀请”,应视为合同组成部分。国资委将业主子女入学归因于“政府与学校协议”,回避开发商“学区房”宣传对房屋属性的承诺效力,属法律关系割裂。
(二)回避收费标准合法性审查,未履行监管核心职责市国资委称“水电气暖费用由业主直接向公用企业缴纳,物业公司未代收代缴”,该回复未回应“收费标准是否与房屋用途匹配”的核心质疑,属监管职责缺位:
1.回避“商业标准收费与住宅用途冲突”的核心问题
业主质疑的是“按商业标准收费是否合法”,而非“收费主体是谁”。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水、电、燃气属“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收费标准需按房屋实际用途确定;济宁市发改委2025年明确居民用水2.85元/吨、用电0.5469元/度、燃气2.7元/立方米,商业标准为居民的1.5-2倍。即便业主直缴公用企业,若住宅性质房屋被强制按商业标准收费,仍违反《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不得擅自制定政府定价商品价格”的规定,国资委未审查收费标准合法性,属履职不到位。
2.忽视空置房物业费违规收费的事实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物业费按不超过60%收取”,而物业按8折(80%)收取,该违规行为未被国资委提及。即便按国资委主张的“公寓实行市场调节价”,也需遵守省级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其回避该问题,属监管疏漏。
(三)错误适用物业费定价规则,违背地方分类管理要求市国资委称“依据《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寓类房屋实行市场调节价”,该适用存在“未区分公寓类型”的根本性错误:
1.违反济宁“公寓分类定价”的监管实践
济宁市住建局明确:住宅类公寓执行政府指导价(1.0-1.5元/平方米・月),商务/酒店式公寓执行市场调节价。参考吉屋网济宁房产分类标准及本地项目案例(如济宁金融中心“云墅住宅式公寓”),涉案房屋的居住设施、使用场景均符合“住宅类公寓”特征,国资委将所有公寓纳入“市场调节价”范围,违背地方分类管理要求。
2.抵触省级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核心区分标准是“是否用于居住”。涉案房屋作为业主法定居住地,即便登记为“公寓”,也应适用政府指导价,国资委的认定抵触省级规章,属法规适用错误。
三、结论与核心诉求市国资委的回复因混淆法律概念、忽视事实证据、回避核心问题,导致对房屋属性及收费合法性的认定完全错误。涉案房屋虽登记在“商务金融用地”上,但结合“住宅类公寓”的功能配置、“学区房”的居住承诺、业主实际居住的事实,依法应认定为住宅,执行民用收费标准。
为此,业主重申以下诉求:
1.依法认定房屋属性:恳请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结合《不动产权证书》标注、房屋实际功能、居住事实,出具“住宅类公寓”的属性认定文件;
2.立即纠正违规收费:责令物业及公用企业按济宁市居民标准(水2.85元/吨、电0.5469元/度、燃气2.7元/立方米、物业费1.0-1.5元/平方米・月)重新核算费用;
3.退还超额收费款项:要求城投公司、物业公司及公用企业退还2025年以来多收的费用(含物业费超收部分、水电气商业与民用差价);
4.查处违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价格欺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公用企业“违规定价”行为立案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我们坚信,只有基于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纠正错误认定,才能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障居住环境的公平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