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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元过期茶罚5万!复议撤销背后,基层执法“以罚代管”疑云难散

360元过期茶罚5万!复议撤销背后,基层执法“以罚代管”疑云难散原创幸福摆渡人巍巍说2025年09月30日 08:40天
360元过期茶罚5万!复议撤销背后,基层执法“以罚代管”疑云难散

原创 幸福摆渡人 巍巍说 2025年09月30日 08:40 天津

“360元茶叶,开出5万元罚单?江苏这起行政处罚案,撕开基层执法尺度争议的口子。当“小过重罚”遇上行政复议纠偏,背后是执法理念与营商环境的深层博弈。这绝非个案,它关乎每个市场主体的生存温度。”

9 月 28 日,江苏高院联合另外两部门对外发布的那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像一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层层涟漪。在这批案例中,一起 “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 5 万元” 的案件,尤其攫住了公众的目光 —— 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行政处罚案,更像是一个窗口,隐约照见了基层执法中可能存在的尺度失衡问题。

时间倒回 2023 年,王某用 360 元在某酒业公司买下了一盒茶叶,谁也没想到,这盒价值数百元的茶叶,会在一年后引发一场关于 “处罚轻重” 的激烈争论。王某随后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所购茶叶已过保质期。经监管部门调查,投诉内容被认定为属实。2024 年,某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决定:责令该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 5 万元罚款。

5 万元罚款,对于一盒售价仅 360 元的茶叶而言,究竟是合理惩戒还是过重处罚?当这个问题摆在公众面前时,几乎不需要太多思考,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 “罚得太重了”。某酒业公司显然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他们选择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这一处罚决定。

该区政府的审查结果,像是给这场沸沸扬扬的争议按下了一个 “暂停键”—— 他们认为本案存在 “小过重罚” 情形,决定撤销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这个结果,在很多人看来是 “情理之中”,但细究之下,却又引人深思:为何最初的处罚会出现如此明显的尺度偏差?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还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忽略了 “过罚相当” 的基本原则?

即便有人提出,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5 万元或许已属 “从轻处罚”,但这样的说法,依然难以让公众信服。毕竟,从 “过罚相当” 的法律原则来看,处罚力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一盒过期茶叶,涉案金额低,社会危害性有限,与 5 万元的罚款之间,似乎隔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鸿沟。而从公众的朴素认知层面来讲,360 元与 5 万元之间的巨大差距,更让这份处罚决定显得有些 “不近人情”。

该区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疑是对 “小过重罚” 的一次及时纠偏,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规范 “小过重罚”,难道只能依赖事后的行政复议来 “补救” 吗?当地政府在解释撤销原因时提到,该酒业公司案涉茶叶数量较少,且系初次轻微违法,相应处罚与涉事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不相当。这一表述,似乎印证了政府与公众在 “处罚过重” 这一问题上的共识,但也从侧面暴露了基层执法可能存在的漏洞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是否充分考量了这些 “情节轻微” 的因素?是否有一套完善的机制来避免 “一刀切” 式的处罚?

事实上,这并非个案。近年来,类似 “小过重罚” 的争议案件屡见不鲜。此前的 “采耳店赚 500 元被罚 22 万”,还有 “洛阳卖菜大爷挣 21 元被罚 11 万”,每一起案件曝光后,都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执法机关与普通公众似乎都在不断强化对 “过罚相当” 原则的认识。那么,在 “过罚相当” 原则已逐渐深入人心的当下,为何 “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 5 万元” 这样的案件还会出现?是执法理念的更新未能完全跟上,还是具体执法流程中存在亟待完善的环节?

有人推测,或许是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存在 “以罚代管” 的倾向,将罚款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而忽略了教育、整改等更具针对性的措施。也有人质疑,是否存在 “指标压力”,使得一些执法部门在处罚时更倾向于 “从重”,以完成所谓的 “任务”。这些推测虽然缺乏官方证实,但却反映出公众对基层执法现状的担忧 —— 当执法失去了温度与尺度,不仅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早已成为共识。而公众判断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如何,最直观的感受就来自于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是依法依规、宽严相济,还是简单粗暴、动辄重罚?不同的执法方式,会给企业带来截然不同的发展环境。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一笔过重的罚款,甚至可能成为压垮企业的 “最后一根稻草”。从这个角度来看,避免 “小过重罚” 事件的再次出现,不仅仅是规范执法尺度的问题,更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内容。

如今,某区政府已经对这起案件进行了纠偏,但这不应成为事件的终点。我们更需要追问的是:如何从制度层面杜绝 “小过重罚” 的发生?如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执法裁量机制,让执法人员在面对轻微违法行为时,既能守住法律底线,又能体现执法温度?如何让 “过罚相当” 不再只是一句口号,而是真正融入每一次执法实践中?

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执法部门、政府、企业与公众共同探索。但可以肯定的是,只有当执法尺度与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相契合,与市场主体的发展需求相适应,才能真正构建起良好的法治环境与营商环境,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