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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执行异议案:恒略律师助力母女成功维权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在纷繁复杂的离婚、拆迁与执行交织的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厘清权利归属,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

在纷繁复杂的离婚、拆迁与执行交织的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厘清权利归属,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永慧、付小飞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帮助当事人王小琴、刘同母女,挽回了两套价值不菲的安置房产权。这不仅是当事人个人命运的转折点,更是恒略律师团队专业实力的真实写照。

一、案件回顾:家庭变故与财产纠纷交织

2000年4月,王小琴与刘伟荣登记结婚,几个月后,女儿刘同出生。原本平凡的家庭,却在岁月流转中发生剧变。2019年9月,两人协议离婚,并明确约定:因老宅拆迁所分配的安置房,夫妻双方及女儿各得一套;而部分拆迁补偿款则专属女儿所有。

然而,拆迁补偿往往伴随巨大的利益冲突。2020年,刘伟荣签订《房屋腾退补偿协议》《安置协议》,确认全家三口均为安置人口,共获安置房三套。就在未来生活似乎逐渐明朗时,一场突如其来的债务风波将这个家庭再次推入深渊。

因与张晓利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刘伟荣需支付对方68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并拟拍卖三套安置房。母女的居所和未来安全感一夜之间化为泡影。她们曾提出执行异议,却遭驳回。眼看房屋将被拍卖,她们只得求助专业律师。

二、接受委托:律师团队迅速介入

恒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紧张工作。面对既有判决、腾退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以及复杂的执行程序,律师团队明白,此案的关键在于“安置房的物权归属”以及“案外人能否排除执行”。

他们分三步展开:

证据梳理:详尽调取离婚协议、腾退补偿协议,证明王小琴、刘同均具备“被安置人”资格,依法享有房屋权属。

法律论证: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0条,阐明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物权时,法院应支持其请求。律师特别区分“被腾退人”与“被安置人”的法律地位,指出母女二人的权利独立存在,不因离婚或购房款来源而消灭。

策略设计:既要正面回应被告辩解,也要打破法院对“执行标的权利外观”的机械判断,引导法官进行实质审查。

三、庭审交锋:寸土必争

庭审现场气氛紧张。被告张晓利坚称:安置房系刘伟荣个人所有,执行程序合法。其代理人甚至提出“一事不再理”原则,认为案件无需再审。

对此,恒略律师针锋相对:

程序问题上:明确指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是不同程序,母女提起民事诉讼完全合法。

权属认定上:强调安置房属于三名安置人口共同权利,购房款由谁支付并不影响物权归属。

身份争议上:即便王小琴与刘伟荣离婚,其安置人口资格因协议与政策已被确认,不会因婚姻状态改变而消失。

在法庭激烈的辩论中,恒略律师的论证严谨有力,既有法律条文的精准援引,又有对政策精神的深入解读。

四、法院判决:母女终获公正

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恒略律师的意见。判决认定:

王小琴、刘同作为共同安置人,依法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

两套安置房(1506号、1308号)不得作为刘伟荣债务执行的标的;

相关执行措施应予停止。

判决一锤定音,母女悬着的心终于落地。她们的居所与未来得以保障,避免了财产被不当处分的风险。

五、案件意义: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

此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执行异议之诉,实则涉及 离婚协议效力、安置政策解读、执行程序合法性 等多重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当事人的权益就可能被彻底侵蚀。

恒略律师之所以能够赢得此案,正源于:

专业把控力强: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熟稔于心,准确区分不同法律程序。

论证逻辑严谨:不仅从文本层面论证,还结合政策精神与司法实践,建立完整的论证链条。

经验丰富:面对被告复杂的抗辩思路,律师能够冷静拆解、逐一回应,确保母女的主张立于不败之地。

事实上,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一直在执行异议、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拆迁补偿类案件中积累了大量成功经验。事务所律师常年活跃在各级法院,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为当事人赢得一个又一个关键判决。

六、温馨提示:依法维权刻不容缓

此案也给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一旦发现房屋或财产被法院错误查封,应立即提出执行异议;

若异议不被支持,不要轻言放弃,应及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正如王小琴在庭后动情地说:“如果没有恒略律师的坚持与专业,我们母女可能早已无家可归。律师不仅帮我们赢得了房子,更帮我们守住了生活的希望。”

结语

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条文,更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利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凭借敬业精神与专业智慧,在一次次案件中证明了律师的价值:他们不仅是法庭上的辩护者,更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守护人。

当家庭与生活因纠纷而陷入危机时,专业律师的力量,往往能成为当事人重拾信心的起点。

(文中当事人均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