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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渭南,男子年轻时欺负妻子,妻子不堪忍受自杀了,妻子走后,男子又磋磨两个儿子,

陕西渭南,男子年轻时欺负妻子,妻子不堪忍受自杀了,妻子走后,男子又磋磨两个儿子,霸占大儿子的房子将他赶了出去。一次酒后,男子和大儿子发生不快,男子拿铁锹拍打43岁儿子的头,儿子竟然一刀将男子捅 死了。案发后,男子的家属纷纷替大儿子求情,最后的判决令人意想不到。 据红星新闻等报道,王某是渭南人,他命苦,很小的时候就失去了母亲,和弟弟两人由父亲带大。 可是从小由父亲带大的王某和父亲的关系并不好,原来,母亲离世不是意外,而是长期被父亲欺压自 杀的。 母亲走后,父亲对王某很差,动辄对他又打又骂,而且这种情况并没有随着他长大而停止。一直到现在,哪怕王某已经40多岁了,父亲仍然对他说动手就动手。 王某至今未婚,实际上以前他谈过女朋友,可是因为父亲天天各种找事挑刺,最后女朋友不堪忍受和他分手了。 王某觉得,就是因为父亲从中作梗,自己才会打光棍至今。 后来,王某脑 梗住了院,正常来讲,哪怕关系再不好,儿子病了做父亲的都要关心两句,可他的父亲却对他不管不问。 而且,这次生病后,王某的右手就不太听使唤了。可父亲毫不体谅,还将王某从他自己盖的房子里赶了出去。王某没办法,只好另觅住处。 可父亲霸占了他的房子,还一直找他要钱。 自己出钱出力盖的房子,却只能看不能住,父亲不管自己死活只知道找自己要钱,王某心里埋下了更多怨恨父亲的种子。 去年4月的一天下午,王某找父亲有点事,于是骑着三轮车去父亲的住处。 因父子两个长期不和,没说几句二人就吵了起来。 父亲抓起一把棍子猛敲王某的头,打了几下后被邻居拉开,王某骑三轮车离开。 走到半路,王某想起这么多年来父亲对自己的不公,心里越想越气。 或许是因为喝了酒的缘故,王某再也压制不住心里的不满,从三轮车座椅下拿出一把杀羊刀返回,准备吓唬吓唬父亲出出气。 见大儿子拿刀过来,父亲拿起一把铁锹就猛拍他的头部。 王某被打后更生气了,因右手不灵活,王某便左手拿着刀,让父亲不要再打,听他把话说完。 父亲不愿停手,王某便持刀向他腹部捅了一刀,随后离开现场。 当天晚上,王某的父亲救治无效离世。后经鉴定,他是被锐器刺破脏器导致的失血死 亡。 接到报警后,民警联系王某询问他在哪,王某如实相告,并在原地等待抓捕。 案发后,王某的弟弟和亲友为他求情,并证实王某所说属实。 不久,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庭审时,王某的辩护人辩解称,王某并非真的想伤害父亲,只是想吓吓他,此事纯属意外,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 亡罪。 那么,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 亡罪有什么区别?王某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认定? 1、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王某在与父亲发生冲突后,返回现场时携带了杀羊刀。 虽然王某起初只是想吓唬父亲出气,但当父亲拿起铁锹猛拍他头部时,他左手持刀向父亲腹部捅了一刀。 王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当明知用刀捅人腹部会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的后果。但王某仍然实施了该行为,这表明他主观上对伤害父亲的结果存在故意。 并且,王某的行为最终导致父亲死 亡,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特征。 2、什么是过失致人死 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 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 过失致人死 亡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 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王某携带刀具返回现场,在与父亲冲突过程中持刀捅人,其行为并非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父亲死 亡,也不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王某是在与父亲发生激烈冲突、情绪激动且有一定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实施了持刀捅人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 亡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 亡罪。 3、判决结果。 一审认为,本案是王某和父亲因家庭矛盾引发的。 王某的父亲长期欺压王某,激化了父子之间的矛盾,是导致冲突发生的重要诱因。 案发后,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对王某予以谅解,这些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王某被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