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特约通讯员张虎魁郭士坤
“就开一小段路,应该不会被发现……”心存侥幸无证驾车,却不料超车不当引发交通事故,最终付出沉重代价。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敲响交通安全警钟——交通安全无小事,侥幸心理不可有!
•案情•
无证驾驶肇事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3月11日,向某某发现丈夫张某某的汽车钥匙放在门口的柜子上,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抱着“早高峰没人查”的侥幸心理,驾车送女儿上学。
行驶途中,向某某急于赶路违规超车,与祁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正面相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向某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且违反“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不得超车”的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祁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祁某某先后3次住院治疗,累计花费医疗费用21万余元。其中向某某垫付19万余元,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规定,先行垫付医疗费用1.8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祁某某的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后续需长期护理和康复。
今年6月25日,祁某某与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向某某除已垫付的医药费、陪护费外,另行赔偿祁某某13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万元,剩余8万元待祁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伤残赔偿金后支付。随后,祁某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45566.28元。
•审理•
交强险垫付≠豁免
保险公司有权全额追偿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某无证驾驶引发侵权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丈夫张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妻子无驾驶资格却未劝阻,存在管理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鉴于祁某某仅主张保险公司赔偿,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祁某某残疾赔偿金45566.28元。
很多人认为“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但本案的后续剧情,彻底打破了这种误区——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要求实际侵权人向某某、车辆所有人张某某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1.8万元及残疾赔偿金45566.28元。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3种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1.无证驾驶(含驾驶证暂扣、吊销、记分达12分后驾驶);
2.醉酒驾驶;
3.故意制造交通事故。
上述情形下,交强险仅承担“先行垫付”责任,用于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治,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实际侵权人全额追偿。商业三者险则明确将此类行为列为免责情形,相关损失需驾驶人自行承担。
本案中,向某某为图一时侥幸,支付了巨额费用。向某某的行为不仅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的家庭,背后的教训值得每个人深思。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无证驾驶存在巨大风险,一旦出事就是“全责+高额赔偿”,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危险驾驶罪,面临刑事处罚。车辆所有人也应履行管理义务,切勿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否则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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