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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小伙与女友是异地恋,短暂同居后又分隔两地。不久,女友告知怀孕,小伙怀着作

重庆,一小伙与女友是异地恋,短暂同居后又分隔两地。不久,女友告知怀孕,小伙怀着作为“准爸爸”的喜悦与责任,陆续转去40余万元“安胎费”。期间,女友发来的孕期照片。不料,女友数月后突然声称孩子未能保住。悲痛之余,小伙发现那些温馨的孕照竟全是盗用的网络图片,他顺藤摸瓜,竟在女友的社交账号上看到了“一家三口”的温馨视频,孩子早已平安出生,但亲生父亲却另有其人。面对质问,女友承认了欺骗,却坚决拒绝归还巨款,并反咬当初关系发生时自己“醉酒无意识”,准备提出刑事指控。如今,小伙处于人财两空境况,不知如何是好。   27岁的小源(化名),性格敦厚,有着一份稳定的工作,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25岁的小婷(化名)。   小婷活泼开朗,小源对她一见钟情,很快两人互生好感,交换了联系方式。   此后几日,他们关系迅速升温,很快发生了亲密关系,并开始了短暂的同居生活。   不久后,因工作调动,小源必须远赴外地。刚刚升温的感情,不得不面临异地考验。两人约定,通过电话和网络保持联系,维系这份情感。   小源离开后不久,一通来自小婷的电话,让他既惊且喜。小婷在电话中告知,她怀孕了,孩子是小源的。   基于这份责任感和对小婷的信任,小源毫不犹豫地承担起“准爸爸”的角色。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小婷以“保胎营养费”、“产检开销”、“孕期补品”等名目,陆续向小源提出经济支持的要求。   小源心疼远方的女友和“孩子”,几乎有求必应,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前前后后共计向小婷支付了人民币40余万元。   在此期间,小婷偶尔会通过网络发送一些“孕期”照片给小源,以证明其身体状况和孕期的进展。这些照片成为了小源在异地辛苦工作时最大的慰藉。   然而,由于距离遥远,加之工作繁忙,小源在整个“孕期”与小婷实际见面的次数屈指可数。   数月后,小源等来的不是孩子的降生喜讯,而是一个噩耗。小婷告知他,孩子因故未能保住,“胎死腹中”。   起初,小源沉浸在悲痛与对小婷的愧疚之中,但渐渐地,他回想起一些不合常理之处,如高昂的费用、稀少的见面、以及某些沟通中的闪烁其词。   小源开始仔细审视小婷曾发来的那些“孕期”照片,凭借图片搜索技术,他震惊地发现,这些所谓的实拍图,竟然均来自网络盗图,并非小婷本人。   顺着这条线索,小源设法查看了小婷不常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发现了小婷和小孩以及另一个男子“一家三口”的视频动态。   这些视频说明,孩子早已平安出生,并且已经上了户口,而户主正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一个与小源素未谋面的男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小源找到小婷对质。面对质问,小婷承认了孩子并非小源亲生的事实。但当小源基于被欺骗的事实,要求其返还那40余万元款项时,却遭到了小婷的断然拒绝。   小婷为了对抗小源的追讨,提出了一项反制说法。她声称,当初两人发生关 系时,自己处于“喝醉酒,无意识状态”,暗示关系并非自愿,并扬言可能就此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指控。   目前,小源准备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那么,从法律角度,小源的遭遇该如何评价呢?   1、小源支付给小婷的40余万元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小源支付款项的法律根据是基于其与小婷之间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即他是小婷所怀胎儿的亲生父亲,并基于此即将形成的抚养关系。   小源支付的“安胎费”、“产检费”等,本质上是履行其作为“准父亲”对“准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于女方孕期的扶助义务。   不过,后续经查证,小源并非胎儿的生物学父亲,其与小婷腹中胎儿并不存在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所以,小源对小婷及该胎儿并无法定的抚养义务,他支付巨额款项的依据自始不存在,小婷取得该笔款项,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遭受损失的小源有权请求得利人小婷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2、小婷声称发生关系时“喝醉酒,无意识状态”,该等陈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的有效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法律上,只有被害人陈述等口供是否可以定罪没有规定,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纯被害人陈述,一般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具体到本案,小婷的说辞,目的是指控小源涉嫌强 奸 罪,但单纯其陈述,显然证据不充分。 两人关系不仅是恋爱男女,还同居生活,发生关 系并不鲜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小源违背了小婷的意志,存在违法行为。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