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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饶,一名女大学生在家整理旧物时,从奶奶房间拿了两件很旧的保暖内衣,与自己的

江西上饶,一名女大学生在家整理旧物时,从奶奶房间拿了两件很旧的保暖内衣,与自己的旧衣凑一起卖给回收平台,卖了5.4元。万万没想到,奶奶将珍藏多年的五件重达100g黄金首饰用布仔细包裹后,放在了保暖内衣的夹层里,价值约13万元。这批首饰是奶奶的亲友和长辈赠送的,包括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三个金戒指。奶奶发现首饰不见后,第一时间报了警,但调取监控后,发现旧衣服最后流转到常州回收站。不巧的是,该回收站负责人反馈,此处没有安装监控,工人当天也没有摸到任何金器。   据潇湘晨报·晨视频10月20日报道,2025年10月初,一位名叫林晓雅(化名)的在校大学生,趁着假期在家整理衣物。   林晓雅习惯于使用线上回收平台处理旧物,既环保又能换取少许零钱,她整理了自己的一批旧衣,担心重量达不到平台的起收标准,便走进奶奶的房间,拿取了一些看似陈旧的物品,其中包括两件面料厚实、款式老旧的加绒保暖内衣。   林晓雅的奶奶王桂芬(化名),年事已高,有着老一辈人独特的保管贵重物品的习惯,她不相信现代的保险箱,总觉得“最不起眼的地方最安全”。   多年来,王桂芬的亲友,包括几位已经离世的至亲,赠予了她一些黄金首饰作为纪念,总计包括一个金手镯、一条金项链和三个金戒指,总重超过100克。   为了安全起见,王桂芬将这些金器小心翼翼地包裹好,塞进了那两件厚重保暖内衣的夹层。这个秘密,家里无人知晓。   10月10日,回收平台的快递员如约上门,将林晓雅打包好的重达10.8公斤的旧衣物取走。   根据平台订单信息,这笔交易为林晓雅带来了5.4元的收益。物流信息显示,包裹于次日抵达宜春市某中转站并被签收。   10月17日,王桂芬老人突然发现她珍藏的金器不见了,第一反应是家中遭了贼,立刻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报后赶到现场,进行了细致的勘查和翻找,但并未发现任何外力入侵或盗窃的痕迹。   当询问老人金器的具体存放位置时,老人这才颤巍巍地指出,就藏在那两件旧保暖内衣里。   此言一出,一旁的林晓雅如遭电击,瞬间愣在原地,她猛然想起,一周前,正是自己将奶奶的这两件旧内衣连同其他衣物一起卖给了回收平台。   据估算,这批金器按当时市场金价计算,价值接近13万元。   为了弥补过错,林晓雅和家人立刻开始了艰难的追寻之路,他们首先查看了从家到快递揽收点的监控,确认快递员取件后,直接将整包衣物装入大袋发走,中间并无异常。   随后,他们根据物流信息,驱车赶往包裹首个签收地宜春的中转仓库。   在宜春的仓库,监控视频显示,这里仅作为物流中转节点,工人们并未打开包裹进行内部分拣。   仓库负责人告知他们,这批旧衣物已被统一打包,于10月14日发往了江苏省常州市的一家下游回收站,并于10月15日送达。   林晓雅家人立即设法联系上常州这家回收站的负责人,该回收站负责人解释,她经营的是一个私人性质的小型资源回收站,规模有限,因此站内并未安装监控摄像头。   负责人强调,分拣过程中并未发现有金器。   目前,这批黄金首饰,仿佛石沉大海,不知所踪。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林晓雅出售旧衣的行为是否导致黄金所有权的转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   林晓雅主观意图是处置废弃旧衣,对藏于其中的黄金完全不知情,其与回收平台订立的买卖合同,标的物明确为旧衣物,对价仅为5.4元。   可见,对于黄金的处分,暂且不论林晓雅是否有处分权,因本次交易不包括黄金,即便黄金隐藏在旧衣中,也并非自动视为纳入交易范围。   所以,林晓雅与回收平台之间关于旧衣的买卖合同有效,但关于黄金的处分行为,因未达成合意,自始未成立生效。换言之,黄金仍属于林晓雅的奶奶所有。   2、回收平台及下游回收站在本案中应承担何种法律义务与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本案中,黄金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如能够证明林晓雅奶奶的黄金确实放入旧衣服,则常州回收站作为这批旧衣物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方,如果在分拣过程中发现了黄金,则其占有黄金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了不当得利。   据此,回收站或其职工作为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黄金返还受损人王桂芬老人,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3、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林晓雅一家主张黄金在常州回收站处遗失或被侵占,原则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黄金确实送达了该回收站,并且该回收站取得了黄金。   如果林晓雅一家无法提供初步证据证实黄金确实在旧衣服中,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法据此主张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