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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一七岁男孩放学后没直接回家,而是溜进了邻居家找两个小伙伴玩耍,三个孩子

广西梧州,一七岁男孩放学后没直接回家,而是溜进了邻居家找两个小伙伴玩耍,三个孩子在四楼客厅玩闹时,活泼好动的男孩被阳台吸引了注意。男孩第一次爬上94厘米高的护栏时,被细心的小伙伴及时拉了下来。没过多久,男孩又爬了上去,再次被小伙伴拽回地面。谁料,就在小伙伴转身的瞬间,男孩第三次攀上护栏,这次他整个人翻到了护栏外侧。小伙伴惊慌地冲过去想拉住他,却只碰到他的衣角。最终,男孩从四楼坠落,不幸身亡。事后,男孩的父母将邻居告上法庭,认为护栏高度不符合新规,索赔27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4年10月,7岁的小强(化名)放学后背着书包,蹦蹦跳跳地往家走,不过他没有直接回家,而是拐进了邻居家。   小强和邻居家10岁的小云(化名)和7岁的小朵(化名)比较要好,三个孩子平时常在一起玩。   小强来到邻居家时,小云和小朵正在家里写作业。邻居家的房子是一栋建于2007年的农村自建楼,共四层,阳台围栏是用砖砌成的,高度约94厘米。   孩子们很快完成了作业,便开始在屋里嬉戏打闹。   据事后小云和小朵向警方描述,小强对阳台产生了好奇,多次尝试爬上围栏。第一次,他刚站上去,就被小云一把拉了下来;第二次,他又爬了上去,小云再次把他拽回地面;但第三次,小强趁小云不注意,迅速爬上围栏,并翻到了围栏外侧。   小云发现后,急忙伸手想把他拉回来,但小强挣脱了,随后从四楼阳台坠下,重重摔在地上。   小云和小朵吓得大哭,赶紧跑去找家人帮忙,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   然而,当救护人员赶到时,小强已当场身亡,生命永远定格在了7岁。   小强的父母得知噩耗后,悲痛欲绝,他们无法接受儿子的突然离去,整日以泪洗面。在整理儿子的遗物时,他们回想起事发当天,小强本该直接回家,却私自跑去了邻居家。   经过一番调查,小强的父母注意到邻居家阳台围栏的高度问题,认为农村自建楼房的防护栏杆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1米,而邻居家的围栏仅94厘米,明显低于这个标准。   小强的父母认为,邻居家的围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导致儿子坠楼的主要原因。邻居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责任。   随后,小强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云和小朵的父母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面对起诉,小云和小朵的父母强调,我们也是父母,理解小强父母的痛苦,但这件事我们真的没有过错,孩子私自来玩,我们不在场,怎么尽看护责任?如果这样都要赔,那以后谁还敢让孩子串门?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小云家里房屋系私人住宅,具有私密性和封闭性,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远低于公共场所,只要确保房屋本身不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对经许可进入者进行基本提示即可。   而小云家房屋建于2007年,在当时对于农村自建房的栏杆高度并无明确的强制性标准,不能以现在生效的新规,去追溯评判十几年前建成的旧房合法性,这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的原则。   小云家里房屋94厘米的栏杆在建造时符合惯例,且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松动、破损等明显质量缺陷,因此不能认定其房屋本身设置了不合理的危险。   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讨论栏杆高度,也需审查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涉栏杆高94厘米,而坠亡儿童小强身高112厘米,这个高度对于一个7岁孩童而言,在正常站立、行走状态下是安全的。危险的发生,源于小强主动且反复地攀爬栏杆这一特定行为。   此外,《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法院认为,小强的监护责任依法明确地由其父母承担,事发时为放学后,小强未直接回家而是私自前往邻居家,在此期间,其父母并未将监护职责临时委托给小云的父母。   而小云父母并不在家,且对小强前来玩耍并不知情,法律无法苛求一个不在场且不知情的人,对擅自进入其私人领域的行为人承担积极的看护和保护责任。   另外,小云和小朵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作为事件亲历者,其对于“小强三次攀爬栏杆、前两次被拉下、第三次自己跳下”的描述,内容具体、细节一致,且与该年龄段儿童的认识和表达能力相符。   所以,小云和小朵的证言具有可信度,说明其也在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及时的提醒和救助努力。   基于上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强父母的诉请。   不过,在二审期间,二审法院组织了双方父母调解,小云父母自愿向小强父母支付1万元的帮助金,确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至此,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