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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柴某接到介绍人刘某电话,说有300元的生意。原来是鱼某联系刘某寻刺激,

陕西西安,柴某接到介绍人刘某电话,说有300元的生意。原来是鱼某联系刘某寻刺激,刘某提供房子牵线,自己挣850元,鱼某买单,交易中有人敲门,柴某怕被抓,让鱼某和刘某抓住床单,想从12楼窗户躲到11楼,结果坠楼后身 亡,家属将鱼某和刘某告上法庭。 2023年12月21日,柴某窝在家里看着电视,这时手机响了,是介绍人刘某打来的。 刘某在电话那头神秘兮兮地说,有笔300元的生意,问柴某做不做,柴某一听有钱赚,也没多想就应下了。 按照刘某给的地址,柴某来到了一处高层楼下,她心里还琢磨着,这到底是啥生意呢? 等进了房间,她才明白,原来是鱼某在网上联系了刘某,想寻点刺激,刘某就牵了线,还提供了这处房子,自己则从中赚850元,这单的费用都由鱼某买单。 柴某虽然觉得这事不太光彩,但想着钱都到手了,也就没再推脱,三人就这么在房间里开始了交易。 可刚进行到一半,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房间里的气氛一下子变得紧张起来。 柴某之前就因为类似的事多次被处罚过,要是这次再被抓,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她顾不上多想,眼神慌乱地在房间里扫视着,突然看到了窗户,她心里冒出一个疯狂的想法,从12楼的窗户逃到11楼去。 她赶紧对鱼某和刘某说,让他们抓住床单的一头,自己要从窗户逃走。 鱼某和刘某一听,都皱起了眉头,这从12楼爬到11楼太危险了,可他们也怕被抓,心里虽然不情愿,但也只好硬着头皮配合。 鱼某和刘某手忙脚乱地找来床单,紧紧地拽着,柴某爬上窗户,一只脚刚迈出去,就感觉一阵冷风吹来,吹得她浑身发抖。 她心里也害怕,可一想到被抓的后果,还是咬着牙继续往外挪,就在她快要够到11楼窗户的时候,手突然一滑,整个人失去了平衡。 鱼某和刘某在下面拼命地拽着床单,可还是没能拉住她,柴某就这么直直地坠了下去,只听一声闷响,柴某当场就没了气。 鱼某和刘某看着眼前这一幕,都吓得瘫倒在地。 很快,民警把他们都带走了。 柴某的家人一纸诉状,把鱼某和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鱼某和刘某都觉得特别冤,他们觉得是柴某自己铤而走险,又不是他们逼的。 那么,以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这件事呢? 1,鱼某、刘某和柴某所进行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卖 淫 嫖 娼 的违法活动。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们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本就应受到行政处罚。 2,鱼某和刘某的行为,也存在明显的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柴某提出从12楼窗户通过床单逃到11楼这一危险逃避办法时,鱼某和刘某没有坚决阻止。 他们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坠落风险,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后果。 但他们不仅没有阻止,还帮忙找床单并拽着,实际上是在推动柴某实施危险行为,这一系列举动侵害了柴某的生命权。 3,柴某自身是否也存在重大过错呢? 柴某之前就因为类似的事多次被处罚过,这说明她清楚从事这种违法交易可能面临的后果。 当遇到敲门可能被抓的情况时,她作为成年人,明知从12楼爬到11楼这种危险方式逃避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却仍然选择实施,没有尽到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柴某自身需要对其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4,判决结果: 经过一番审理,最终做出了以下判决: 审理认为,鱼某和刘某存在过错,柴某提出危险逃避办法时,他们没坚决阻止,还帮忙找床单拽着,推动柴某实施危险行为,侵害其生命权,应担责。 但柴某自身过错更大,她从事违法交易且多次被罚,明知再次被抓后果,还选择从12楼爬到11楼这种危险方式逃避,作为成年人应预见后果,却仍实施,对死亡负主要责任。 最终,酌定柴某承担70%责任,鱼某和刘某承担30%责任,赔偿335654.34元。 违法活动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一旦在违法过程中引发严重后果,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面对违法诱惑时,该如何坚守底线呢?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