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女子开的超市里来了3名烟草执法人,说她涉嫌违法进货,可他们在超市啥也没搜出来,就提出去女子家里搜,女子一口拒绝,执法人直接报警,并和警方一起去女子家里搜找,看着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孩子也吓得嗷嗷大哭,女子觉得执法人已经超出正常检查限度,于是她申请行政复议,并把执法人和警方告上法院,希望法院确认两方对她的私人住宅进行搜查属违法行为,法院这样判了。 2025年1月10号傍晚,59岁老板娘郭女士经营的好运来超市里,来了3名自称烟草执法的人。 领头的人亮了下证件,说你家涉嫌违法进货。 郭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在这条街经营多年,也按规矩办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以他们从没想过会惹上麻烦。 接着,执法人员把超市货架翻了个遍,没找到问题烟。这时有人提出,要去郭女士家里看看。 郭女士听后心头一紧,她家离得不远,就在步行10分钟外的居民楼,可这会2岁的小孙子正在家里,在家里搞这个阵仗,她生怕吓到孩子。 而且,她觉得对方无权去她家进行搜查。 于是,郭女士立马拒绝,斩钉截铁地说不行。 郭女士这个表现,在执法人员眼里就是心虚,争执中,一名执法人员直接掏出手机报了警。 20分钟后,警车来到了超市门口,郭女士见事情严重了,心里更是害怕,她说警察同志,家里是我们过日子住的地方,不能随便去查吧? 然而,没人理会郭女士,为了调查清楚,两拨人汇合后就直奔郭女士家去了。 郭女士夫妇没辙了,只好跟随回去,并配合打开了家门。 一进门,执法人员就四处搜找,像衣柜这种地方,被翻得乱七八糟,家里的孩子见状吓得哇哇大哭。 后来,执法人员从主卧找出30多条香烟。郭女士连忙解释,说快过年了,怕超市遭贼才把正规渠道进的烟暂放家里。 然而,在没有当场清点数量的情况下,烟还是被装车拉走了。 事后,看着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郭女士夫妇心里真是说不上的滋味。 他们觉得对方就这样闯进民宅,还翻成这样,且翻出的烟也没清点登记,实在不合理也不合规,这已然超出了烟草检查的限度。 到了2月27号,郭女士夫妇直接把烟草局和公安局都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两方进自己家搜查的行为违法。 然而就在3月7号,夫妇俩收到烟草局的《撤销立案通知书》,案件突然终止了。 时间来到6月,法庭上法官表示,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之一,就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到底是搜查,还是常规的检查? 执法视频显示,当晚是她丈夫王先生掏钥匙开的家门,烟草局举证说查获的烟数量品种远超家庭自用,部分喷码对不上本地批发企业,还有被刮码的痕迹。 而夫妇俩用三轮车从家里运烟的细节,更被认定为“住宅变仓库”的铁证。 另外,执法人员每进一个房间都问过王先生,全程没碰财物。 所以法院认定,这是合法检查,不是强制搜查。 夫妻俩不服气,说家里根本算不上仓库,他们上诉到中院。 庭上郭女士提供一段通话录音,说对方当时让我交5000块现金,只要交钱过年就能继续卖烟,然而呢?从头到尾没人开罚单。 烟草局承认确有“准备备用金”的通知,但强调最后他们没收钱。 至于为啥当初撤案呢?因为烟草局内部检查发现:当初查扣的烟竟没贴封条,物证保管出了纰漏,导致案件根本立不住,这才紧急撤案。3名涉事执法人员随后被追责了。 二审法院认为,烟草局和警方已经对他们的行为做了详细说明,也拿出执法视频作为证据,所以,二审法院还是驳回了郭女士夫妇的诉求,维持了原判。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烟草局执法人员未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且未在搜查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已违反该条款的程序性要求。 虽然法院认定执法行为属于“检查”而非“强制措施”,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公民住宅的检查本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范畴,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烟草专卖法》第46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的案件时,可以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商品存放地;依法对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案子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住宅是否属于商品存放地”。 烟草局有权检查“商品存放地”,但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该场所实际用于存放违法烟草制品,二是检查行为需符合比例原则。 法院认定郭女士住宅因存放大量非本地喷码卷烟而构成“仓储延伸”,但这个认定是存在争议的。 住宅作为公民最私密的生活空间,其“存放地”属性需经严格审查。烟草局在未取得住宅权属证明、未核实存储时间及用途的情况下,仅凭卷烟数量推断“仓储功能”,实质上扩大了执法权限范围,违背了“最小侵害”的行政法原则。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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