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坐在办公椅上时,椅子突然损坏,导致男子扭伤了腰部,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男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男子的腰部扭伤是工伤,但腰间盘突出症状不是工伤。男子不服,将人社局告上了法院。可没想到,法院会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杨某是一名保安人员。在事发当天上午10时许,杨某在岗亭值班时凳子突然塌陷,导致杨某的腰部被扭伤。 后来经过医院的诊断,评估为腰痛伴有坐骨神经痛、腰椎骨质增生、腰椎间盘突出,伤情鉴定等级显示是10级伤残。 2个月后,杨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人社局审查了杨某提交的资料,并就杨某的资料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了鉴定。 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果,认为杨某的因座椅塌陷导致的受伤,与腰间盘突出并不存在关联性。 杨某对于这个鉴定结果不服,他自行找机构进行了"伤残程度评定"和"三期评定"。随后便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复审,结果遭到了维持。 之后,人社局作出认定,认为杨某的腰部扭伤符合工伤认定,但腰间盘突出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杨某不服,认为腰间盘突出属于久坐的职业病,应当纳入工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 因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腰间盘突出是工伤的决定,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因工作导致腰部扭伤,人社局认为属于工伤,双方对此无争议。但杨某的腰间盘突出是否因腰部扭伤引发,需要进一步确定。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专家们鉴定认为,杨某的腰间盘突出不是因为腰部扭伤造成的,之间没有关联性。 而杨某自行申请鉴定只是针对伤残等级和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判,并没有对腰间盘突出是否因腰部扭伤导致进行鉴定。 因此,一审法院采纳了劳动能力鉴定中心专家们的意见,认定杨某的腰间盘突出与腰部扭伤不存在必然联系。 然而杨某辩称自己因为工作原因需要久坐,而根据生活常识,久坐或坐姿不当就可能造成腰间盘突出,而腰间盘突出属于职业病,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并未将腰间盘突出纳入职业病范畴,所以不属于职业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全部诉请。 杨某还是不服,又提起了上诉,称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意见只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决定性。 杨某提交了自己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文件,鉴定结果显示是构成因果关系。 因此,人社局和一审法院均不认为腰间盘突出属于工伤,是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杨某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自行委托鉴定的文件,其中显示腰部扭伤与腰间盘突出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杨某所提交的证据均非新的证据,且杨某所提交的证据与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鉴定结果并非一个性质,鉴定的项目不同。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杨某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不能推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们出具的意见和解释。 根据《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应用指南》的规定以及专家的解释,外伤导致的急性腰椎间盘突出症,应有明确的急性外伤史并伴有坐骨神经刺激征,应有近一个月内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证明。 但是杨某的病历中,无法确定存在急性外伤导致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而且杨某自认是因座椅塌了导致其腰部扭伤的。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请,维持了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杨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