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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男子听说村里一人家办丧事,就去吃席,席间酒水自助,男子白的啤的轮着喝,

云南大理,男子听说村里一人家办丧事,就去吃席,席间酒水自助,男子白的啤的轮着喝,还和同桌另一人拼酒,结束后男子醉得不轻,晃晃悠悠独自回了家,可刚进门他就倒下了,等第二天被家人发现时,男子身体已经僵硬,法医一查,发现男子体内酒精含量足以致死。事后,家属把主家和同桌7人全部告上法院,索赔33万,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今年5月5号,鹤庆县一户姓母的人家正在办丧事,杨某听到消息后就来吃席。 晚饭是自助餐,饭菜酒水都自己拿,杨某为了喝个尽兴,白的啤的都统统满上,还在饭桌上和另一个来吊唁的客人母某乙喝上了。 俩人较着劲儿拼酒,越喝越上头,后来还吵吵起来。 到了7点40左右,天刚刚擦黑,杨某酒足饭饱,晃晃悠悠独自回了家。 直到第二天下午,杨某家里人回家推开家门,才发现杨某人直挺挺倒在大门边的水缸旁,身子都僵了。 警察赶来一看,人早就没气了。屋里没打斗痕迹,杨某衣服穿得整整齐齐,身上也没伤,排除了被人害的可能。 法医抽血一查,这才发现杨某体内每100毫升血里酒精含量793毫克,医生表示,这浓度已经是能喝死人的量了。 杨某家属这边死活不同意解剖尸体,最后死因只能写“酒精中毒可能性大”。 事后,杨某家里人把丧宴主人母某甲、拼酒的母某乙和其他五个同桌的人全告了,要求赔偿33万多。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母某甲等人对这件事是否有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危及生命却仍与母某乙拼酒,最终因酒精中毒死亡,其自身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符合“过错责任”的核心要件,即“谁过错,谁担责”。 而母某乙明知拼酒可能有风险仍要参与,他的劝酒行为与杨某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构成共同过错。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母某甲作为丧宴组织者,虽没有直接劝酒,但他提供的“酒水自便”的自助餐形式客观上增加了饮酒风险。 根据这个条款,他有“合理注意、提醒、劝阻及酒后安全保障义务”。 母某甲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杨某与母某乙的拼酒行为,也没有未对醉酒状态的杨某采取护送、通知家属等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那具体责任怎么分呢? 法官说了,杨某一个中年男人,难道不知道酒喝多了会出事吗?可他偏要跟人拼酒,喝到走不稳当了还敢一个人摸黑回家,所以这事他自己的责任最大,得担责95%。 母某乙同样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拼酒可能会喝出事,还跟着起哄,这不是帮着往火坑里推吗?所以母某乙得担3成的责。 母某甲呢,作为办丧事的主家,既然摆了酒,就得看着点客人。杨某和母某乙呛呛起来的时候,他没及时劝着点,杨某醉成那样儿走的时候,也没说派个人送送,这安全保障没做到位,得担2成的责。 至于其他5个同桌的,没证据显示他们掺和拼酒或者劝酒,不用赔。 法院一审下来,判决母某甲赔2成损失,母某乙赔3成,加起来4万8千多,剩下的损失由杨某自己承担。 算下来,杨某家总共的损失有96万多。母某乙掏3万不到,母某甲掏1万9,剩下的80万都算到了杨某自己头上。 有人认为,东家设席宴客,实难对每位宾客的饮酒量精准把控,亦无法预判席间所有潜在风险,将责任全然归咎于东家,显失公允。杨某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明晰自身酒量边界,却放任饮酒过量,其自身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真正应被诟病与谴责的,是那位劝酒者。劝酒之举本就违背“量力而饮”的饮酒之道,若明知对方已显醉态仍执意劝酒,更是置他人健康与安全于不顾,此种行为不仅有违情理,更暗藏风险,理当成为众矢之的,也为世人敲响警钟。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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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萨德
阿萨德 2
2025-10-10 21:02
鹤庆大麦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