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女子和朋友夜晚开车,对向车道的车开了远光灯,女子被晃得睁不开眼,恰好这时一条没拴绳的狗突然从路边窜出,女子避让不及,撞上了狗,她立马停车和朋友下车查看,结果刚下车,就围上来几个人,把女子朋友打倒在地,还把她们手机抢走不让报警,事后,女子朋友的嘴被打裂,缝了2、30针。 10月5号晚上,唐女士和一男性朋友自驾游途经土城乡,行驶到某路段时,对向车道突然过来一辆车,开着特别亮的远光灯。 唐女士被晃得眼睛都睁不开,瞬间啥也看不见了,可就在这个节骨眼上,路边 又突然窜出来一条没拴绳的狗。 反应过来的唐女士吓一跳,赶紧踩刹车,可还是“砰”地一声撞上了狗。 狗被撞之后飞了出去,但也没有大碍,没多久就站起身来跌跌撞撞跑开了。 惊魂未定的唐女士和朋友没有因为只是撞到一条狗就不管不顾,他们赶紧把车停在路边,想追上去查看一下狗的情况。 俩人还想着,这狗是不是谁家养的?他们得找主人说一下情况,如果后面需要救治狗,他们不会逃避责任。 结果他俩刚下车没,就看见对面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年轻男生冲过来,二话不说就朝唐女士的朋友挥了一拳。 唐女士还没反应过来,就见对方3个男的围住朋友,对着朋友一顿拳打脚踢的。 唐女士想上去拉架,可对方人多,她一个女的根本插不上手。 更气人的是,这伙人还把唐女士和朋友俩人的手机都给抢走了,想报警都报不成。 唐女士害怕又着急,她一边护着朋友,一边想着等这伙人走了赶紧找电话报警。等对方打够了,骂骂咧咧走了,唐女士这才拿回手机。 此时的朋友被打得满脸是血,嘴都裂开了,疼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了,唐女士也不敢耽搁,就带着他先去了医院。 在医院,朋友的嘴缝了2、30针,现在朋友还在医院养伤。 目前唐女士已经报了警,在等伤情鉴定 ,而这件事也成了唐女士和朋友心里的阴影。 他们咽不下这口气,原本好好开着车,被远光灯晃了眼,狗突然窜出来,他们也不是故意撞的狗,况且事后也没有逃逸,而是想着下车积极处理,哪能想会被对方打成这样? 再者,虽说撞了狗是他们的错,那对方上来就暴力打人,还有没有王法了?而且这狗如果是对方养的,对方不拴绳也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原因,也不占理,凭啥打人呢? 9号那天,记者向派出所打听情况。派出所的人说,他们已经接到报案,现在正按照流程调查这件事。 警察肯定得查清楚那几个打人的是谁,为啥要动手,还有那狗是不是有主人的,为啥没拴绳?这些都得一步步来。 现在这事儿还在调查中,派出所的人说,等调查清楚了,该咋处理就咋处理。唐女士和朋友也只能等着,希望早点有个结果,别让打人的人逍遥法外。 有人说,现在就是难,三种情况,都对驾驶员不利。第一,什么都不管,开着就走,算是肇事逃逸,对方追责就麻烦。第二,下车找不到狗主人,也没办法,干等。第三,就是这种,下车就挨揍,唉,难啊! 也有人认为,只要不是撞人,撞死动物跑就行,理论上虽然算逃逸,但实际上却多数会没事,因为对方可能没看清你车牌,懒得查你,就算不嫌麻烦去查监控也大不了就是点钱的事而已,警察也不会闲得慌什么都让他查监控,没有刑事案件一般不会同意普通人查监控,再说狗主人也得有证明是自己的狗,不牵绳本身也有过错。但下车查看的话就容易纠纷甚至被打,不如回头等事发再说。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打人者的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这件事,狗主人没有拴狗绳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导致狗窜入道路引发交通事故。 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狗主人需要对唐女士车辆损失及后续纠纷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对向车道开启远光灯的驾驶员虽没有直接参与斗殴,但他违规使用远光灯导致唐女士视线受阻,间接促成事故发生,也可能构成“过错”要件,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而3名男性殴打唐女士朋友并抢夺手机的行为,构成故意侵权,应该独立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时需要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故意伤害责任”,前者基于过错责任原则划分民事赔偿,后者则可能涉及刑事追责。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女士朋友被打至嘴部裂伤需缝合2、30针,已构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轻伤”以上程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3名男性在公共场所围殴他人、抢夺通讯工具的行为,不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还阻碍唐女士及时报警求助,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今公安已经立案调查,如果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或重伤,施暴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