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子的闺蜜结婚,她去当伴娘,在酒店做婚前准备的时候,摄影师让女子和另一伴娘陪同闺蜜站到沙发上拍照,谁料,沙发突然往前倾斜,三人同时后仰摔跤,女子伤得最重,被紧急送医,后经诊断,女子右尺桡中段骨折,她在医院陆续住院65天,事后,女子跟闺蜜因索赔金额谈不拢,一气之下,把闺蜜和酒店告上法庭,索赔12.8万,最终,法院这么判。 2022年黄女士和男友结束恋爱长跑,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黄女士的婚礼定在2022年10月1日举行,办婚礼前,黄女士就诚恳地邀约好朋友秦女士来当她的伴娘。 秦女士跟黄女士是认识多年的好友,称得上是闺蜜,两人平时有事没事经常腻歪在一起,如今朋友结婚,秦女士当然要见证她这人生重要的时刻。 2022年10月1日早上6点左右,秦女士和另一名伴娘早早的就陪同黄女士来到酒店做婚礼前的准备。 大概6点10多分,摄影师也来到酒店了,摄影师进入酒店房间后,看到几个姑娘化好美美的妆容,就提议给她们拍几张合照。 姑娘们很配合摄影师的安排,都想在这一天留下美美的照片。 大概6点半左右,摄影师突然发现沙发一角能拍出不错的影片效果,于是叫黄女士和两个伴娘站到沙发上,打算给他们拍照。 不料,意外发生了,几个姑娘刚站到沙发上,还没来得及拍照,沙发突然往前倾斜,3个姑娘站不稳,集体往后倒。 3人有的头撞到墙壁上,有的直接摔到沙发后背,有的直接卡在沙发跟墙壁之间,都不同程度受了伤。 其中,秦女士伤得最重,她从沙发上摔下来后,想用手臂支撑自己爬起来,发现手臂钻心地疼,疼得她眼泪都出来了,而且根本使不上力。 之后,有人打了急救电话,秦女士被紧急送医救治。 到院后,经过医生检查诊断,秦女士右尺桡中段骨折(尺骨粉碎性),秦女士拒绝了做手术,而是选择手法调整复位,石膏夹固定。 秦女士以为,过段时间手臂会慢慢恢复,完好如初,让她没想到的是,几个月过去了,她的手依然很疼。 2023年1月20号,秦女士到上级医院复查,因为恢复不好,先后住3次院,加起来65天。 2023年4月26日,秦女士出院时,病历显示,骨折手术后恢复不理想,导致右臂神经受损,出现了活动不便、感觉异常和肌肉萎缩的情况,需要长期康复治疗。 秦女士觉得委屈极了,她没想到好好地参加个婚礼,却给自己带来这么大的伤害。 因为手臂受伤,她花了不少钱和精力,即便这样,还有很严重的后遗症,秦女士希望黄女士能给自己一定的赔偿。 可双方就赔偿金额一直谈不拢,秦女士干脆撕破脸,把黄女士和酒店告上法庭,向他们索赔12.8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不是酒店设施问题,是新娘请伴娘免费拍照时摔的。 伴娘作为成年人,明知站到沙发上有风险,自己没有做到注意安全问题,而且出事后曾拒绝住院治疗延误最佳治疗期。 所以,秦女士得自己承担70%的责任;新娘作为受益人承担30%,法院认为秦女士医保已报销的3万多也该退回。 法院认定,秦女士各项损失加起来共8.4万余元,最终,秦女士退回已报销的医保37612.23元,黄女士赔偿秦女士25214.42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认定这个事呢? 1、新娘黄某作为婚礼的受益方,邀请秦某担任伴娘,对秦某的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但其未对站沙发拍照的风险进行提醒或制止,存在过错,需承担30%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后续酒店方提交录像证明沙发为细腿无滚轮,已尽到设施安全保障义务,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不担责;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预判站沙发的风险,自身存在主要过错。 2、《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秦某明知沙发非承重登高工具,仍听从建议站上拍照,对损害发生存在直接过错。 且其首次治疗时拒绝住院,选择保守治疗,客观上延误了病情恢复,导致神经损伤、肌肉萎缩等后果加重,自身过错显著,法院据此认定其自担70%责任,符合“过错相抵”原则。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秦某的损伤明确存在责任方(黄某),医保统筹账户报销的37612.23元本应由责任方承担,属于“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故法院要求其退还医保款项,避免“双重获利”。 有人说,秦女士去给闺蜜当伴娘,就因为拍张照从沙发摔下受重伤,后续治疗还留后遗症,最后自己要担七成责任,想想都觉得憋屈又无奈。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猫眼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