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威宁,6旬老汉在工地干活时,脚被卷进传送带,受伤了,工友没送他去20公里内的

运良说是非 2025-10-01 17:45:43

贵州威宁,6旬老汉在工地干活时,脚被卷进传送带,受伤了,工友没送他去20公里内的县城医院,而是跨省90公里去了云南一家医院,经检查,老汉除了脚伤,上半身也多处骨折,医生说需要输血,可没过多久,就下了病危,并让家属准备5万多块钱,又过一阵,医生突然又改口说让转院治疗,家属们觉得不对劲,但还是在医生百般劝说下同意转院,然而,等他们见到老汉时,发现他已经手脚冰凉,没了生命体征。 冷老汉年过6旬,在肥料工地干装载机活已经3年,一直没出过什么大事,谁料就在9月20号这天,意外发生了。 上午9点50分,冷老汉一个没注意,被传送带卷住了脚,当场就断了。 工友“老班长”兰师傅说,当时冷老汉还喊着腰杆疼,但还能动,谁承想,最后竟成了永别。 事发后,冷老汉被兰师傅紧急送往90公里外云南的一家医院。 可为啥明明离最近的县城医院才20公里,咋就舍近求远,偏偏跨省跑到那么远的医院救治? 兰师傅解释,之所以折腾这么一下,是因为自己亲戚曾在他去的这家医院做过骨科手术,效果挺好的。 但他忽略了一点,这90公里的高速路,对于一个生死关头的伤者来说,太漫长了。 医院12点30分接诊后,立刻开通绿色通道。CT和彩超显示,冷老汉除了脚伤,还有腰椎骨折、盆腔骨裂和多根肋骨骨折。 12点50分推进手术室时,家属刚赶到,只见医生紧皱眉头,说病人情况比想象的危急,需要输血。 家属提心吊胆等到晚上8点,却等来病危通知。 医生表示,让家属先交5万块治疗费,得拿好的药给伤者止血。 到了23点,医生突然又改口,说伤者情况特别不好,建议家属转院,要是转院的话,还有点希望。 然而,家属们却对医生来回转变的态度疑虑重重,他们怀疑,人这个时候其实已经没了。 23点37分,在医生的劝说下,家属们签字同意转院。 可就在准备转院时,他们发现冷老汉面部青紫、瞳孔散大,摸着手脚冰凉,状态明显不对,当即报了警。 警方3分钟后赶到现场,但老人已无生命体征。 明明抢救期间医生还频繁和家属沟通,22点还通知要备好药,怎么突然就人没了? 家属就质疑是医院诊断出了疏漏,因为一开始只查了脚,没做身体的全面检查,所以才耽误了抢救! 并且,家属认为他们先前的怀疑是对的,人其实早没了,院方却一直催促他们交费转院。 医院则出示记录,反驳说接诊时就发现伤者多处骨折,已组织多学科专家会诊,手术中伤者突发失血性休克才全力抢救。 院方强调,移出手术室时心电监护仪显示还有生命体征,是家属阻挠抢救才导致的悲剧。 让家属交那5万多的费用,也是已经产生的抢救费和手术费。 事到如今,人已经没了,家属不仅要面对丧亲之痛,还要和医院、工地方扯皮。 目前,相关部门已经介入了调查,表示将依法依规处理。 冷老汉的离世,究竟是病情过重难以挽回,还是存在救治疏漏?答案只能等一个调查结果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冷老汉的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冷老汉家属质疑医院没做全面检查导致漏诊,最终导致其死亡,这直接指向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责任。 根据法条,需重点审查医院是否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符的诊疗义务。 这个事的争议点在于,医院虽通过CT、彩超发现多处骨折并组织多学科会诊,但家属认为“初始仅查脚部”的行为构成漏诊,可能延误治疗。 如果经过鉴定确认医院未全面评估伤情,比如没有优先排查致命性内脏损伤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医院能证明已按规范完成必要检查,则可能减轻责任。 举证这方面,冷老汉家属这边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比如违反诊疗规范,及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医院则需提供病历、检查记录、会诊记录等证明诊疗行为合规。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需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及风险;需手术、特殊检查或治疗时,应具体说明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无法告知患者时,应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未尽该义务致损害的,医疗机构需担责。 家属与医院在转院决策、病情沟通环节存在显著分歧,需重点审查告知义务履行情况。 首先是转院风险告知。医院称家属要求转院,但未明确说明转院风险,如途中病情恶化、上级医院接诊能力等… 如果医院没有充分告知转院可能存在的生命危险,则违反该法条,需对转院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 其次是病情与治疗措施说明。冷老汉入院时虽能交流,但医院是否向其或家属清晰说明“多处骨折伴失血性休克”的严重性、手术必要性及潜在风险。 如果告知不充分,比如没解释替代治疗方案、未强调保守治疗与手术的利弊,则可能构成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智慧生活报 2025.10.1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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