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离职后遭起诉追要数万租金?福建厦门,女大学生小华入职后,公司派她去代签租赁合同,承租方写了她的名字,她还代付了部分租金。小华离职后,却屡次收到出租方催缴租金,最后还被起诉了。小华委屈万分:我只是个打工的,凭什么要我出钱? 小华刚大学毕业,就应聘到某公司成为了一名普通员工。 刚入职没多久,公司委派她去和另一家公司签一份《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因为没有什么社会经验,小华看到合同将承租方写了自己的名字,也没有太在意。 签下合同后,公司支付了押金,小华垫付了部分租金,事后进行了报销,此后续交租金一事,就完全由小华负责。 可上班不到一年,小华就不想干了,她通过正常手续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职前,小华做了工作交接,明确告知出租方她即将离职,还将接替她工作的同事的联系方式告诉了他们。 让小华没想到的是,离职后,出租方还一直联系她,向她追讨租金。 小华再三解释,说她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人,租房子的是公司,让对方去对接现在负责这项工作的人。 可是小华的解释并没有得到对方的理解,对方仍旧隔三差五联系她要钱,小华的生活完全被扰乱了。 更让小华没想到的是,对方追缴不成,竟然直接将她起诉了。 庭审时,对方称,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小华并没有说明她是在履行职务代替公司签约,而且,后续付租金也有部分是小华个人付的,发票上同时写了小华名字和公司名称。 所以,小华应共同承担付租金的义务。 可是小华非常委屈,她只是一个打工的,是代替公司签的合同,租房的押金和租金,大部分都是公司付的,自己只付了一小部分。 离职的时候,她已经和对方交接了,明确告诉他们后续要和新的联络人对接。所以,对方一直追着自己要房租没有法律依据。 小华代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离职后却遭出租方起诉追要租金一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对方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小华代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双方属于代理关系,小华属于履行职务,不应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小华是受公司委派去签订《办公场地租赁合同》,这表明她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 虽然承租方写的是小华名字,但她是基于公司的工作安排履行职务,并非以个人身份承租办公场地,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公司承担。 租赁关系形成后,小华虽然垫付了部分租金,但后续都进行了报销,并且押金和部分租金由公司直接支付,这进一步说明租赁行为的主体是公司。 小华垫付租金的行为只是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流转,不能因为垫付就认定她是租赁关系的共同责任方。 出租方以小华曾个人付租金且发票上有其名字为由,主张其共同承担付租金义务,缺乏充分法律依据。 2、小华离职交接时,向出租方明确告知自己即将离职,还提供了接替工作同事的联系方式,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通知义务。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出租方在明知小华离职且有新对接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向她追讨租金,这种行为是不合理的。 出租方称小华签合同时未说明是职务行为,但小华受委派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证明她的签约行为具有职务属性。 不能仅仅因为合同形式上的瑕疵,即承租方写小华名字,就忽视其背后真实的法律关系。 经审理认为,小华虽然用个人名称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签字时,写明的是小华(X公司),名字后面已经备注了公司名,说明签订合同的是公司而非她个人。 并且,租赁后,场地一直是由公司使用,租金和大部分押金也都是公司缴纳的,进一步说明租用场地的不是小华。 在此过程中,双方曾经签订过一份《办公室更换申请》,将办公场地更换了一下,双方还约定,公司名称变更后,用新名称继续履行。 但是,在签该申请的时候,只有公司盖章,没有小华的签名,说明出租方知道场地的实际承租人为小华曾经的公司。 明知承租人不是小华,却起诉已经离职的小华索要租金,出租方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判欠付租金由公司承担,小华无需担责。 那么问题来了,出租方为什么不找公司要租金,而是找已经离职的小华呢?对此,您怎么看? 信源:闽南网2025年9月18日
一场离职交接,见证了什么叫同事间的信任垮塌[惊恐]公司车间两个外地员工在公司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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