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乡,钟某花531163元通过中介买了一套带子母车位的毛坯房,可在办理车位过户手续时,钟某发现车位并不是子母车位,而是一个只能停一辆车的普通车位,如果他想要换成子母车位,还要再补交15000元钱。中介和房主相互责怪,谁也不肯承担责任,钟某没办法,只好将他们都起诉了。 去年年底,钟某想买房,于是找到在中介公司上班的小刚(化名)。 在说完自己的诉求后,小刚一拍大腿,说手里正好有符合钟某的房源。 原来,房主朱某在群里发了一条房屋出售的信息,称他有一套带子母车位的毛坯房正在急售。 钟某一看,这套房子是全新的,面积和布局也正合自己心意。 于是,小刚把房主朱某的联系方式推给了钟某,并约他们见面详谈。 最终,在小刚的促成下,钟某和朱某约定,房屋价格为531163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手写备注:此价格是毛坯,要带车位5.3万(678号子母车位)。 签完合同后,小刚按规矩收取了中介费。钟某付了钱,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5年6月,钟某准备办车位过户手续,可在此过程中,他发现房子带的车位根本不是子母车位,而是一个普通车位。 原来,钟某家有两辆车,当初就是朱某说他家车位是子母车位,钟某才下决心买的。 现在车位变成了普通车位,他家另一辆车就没有地方停了,可如果要换成子母车位,还要再出15000元钱。 钟某于是再次找到小刚和朱某,要求他们按照约定提供子母车位。 可是这两方也扯起了皮,小刚指责朱某虚假宣传,朱某却说他对车位具体是什么样也不知情,而且他已经把车位编号和面积等信息告诉了小刚,是小刚自己没有去核对,和自己无关。 钟某见双方怎么也争不出一个结果,只好将他们一起起诉了,要求朱某交付子母车位,中介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 1、钟某和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构成买卖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钟某作为买受人,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的义务,朱某作为出卖人,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钟某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及车位。 钟某和朱某签订的合同中明确手写备注:此价格是毛坯,要带车位 5.3 万(678 号子母车位),这构成了合同的重要条款。 朱某没能交付约定的子母车位,而是提供了普通车位,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钟某要求朱某交付子母车位的诉求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2、钟某与中介小刚之间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小刚作为中介人,促成了钟某与朱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中介费,完成了居间服务的主要行为。 在这个过程中,小刚有义务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实。小刚指责朱某虚假宣传,可他自己也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小刚作为中介,在促成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对房屋及车位的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并如实向钟某报告。 但是,小刚未能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导致钟某基于错误信息签订合同,损害了钟某的利益。因此,中介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经审理认为,朱某作为出卖人,没有提供真实的房源信息,虽然他声称对车位的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不知情”不代表无责任。 朱某只提供了车位面积,没有合适车位实际信息,存在重大过错,构成违约,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中介的主要作用是专业核查和风险过滤,可小刚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在朱某和钟某之间只起到传话的作用,在服务过程中存在失职。 另外,钟某作为买受人,过度相信依赖他人描述,没有进行实地考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因撤销合同成本过高,经过调解,判朱某、中介和钟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共同出资1.5万将现有车位换成子母车位。 其中,朱某承担本案53%的责任,出8000元,中介承担27%责任,出4000元,钟某自己承担20%责任,出3000元。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 来源:扬子晚报、CCTV今日说法9.17日报道
“离大谱了!”河南开封,一男子花35万买了套房,空置期间,物业费照交,可等他要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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