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企图通过转移财产至配偶名下的方式逃避债务,而审慎的债权人需从交易源头至执行终局全程布局,将债务人配偶责任纳入风控体系。除“共债共签”的预防性措施外,更需掌握诉讼与执行阶段的主动出击策略,以最大限度扩张责任财产范围。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夫妻共债认定规则,将“共债共签”作为核心原则,同时为单方举债设定两类例外情形:(1)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2)虽超出日常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实务难点与策略
(1)举证责任的突破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可结合债务金额(参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资金流向(如转入配偶账户、用于子女教育/房贷还款)等间接证据链补强;
“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明需聚焦经营收益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通过调取工商档案确认配偶持股情况、查阅共同账户资金流水等。
(2)程序性优势
财产保全前置:在诉前或诉中申请对配偶名下财产(包括共有房产、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避免执行阶段面临财产转移风险;
调解施压:配偶为避免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往往更倾向于促成债务和解。
操作提示:即使初步证据不足,仍建议采取“先起诉后补充”策略,利用诉讼周期进一步收集资金用途证据。
法律依据:《查扣冻规定》第12条第3款赋予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以解决共有财产的执行僵局。
实务困境与突破
(1)执行障碍的根源
法院不得直接处置登记在配偶名下的个人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非常见按份共有),需先分割份额方可执行债务人部分。
(2)代位析产诉讼的关键要点
管辖衔接:向执行法院提起,避免程序空转;
份额确认:原则上均等分割(各50%),但需提交婚内财产约定等反证;
成本管控:诉讼费按共有财产标的计算,需预先评估财产价值与清偿可能性。
风险预警:析产诉讼期间将中止执行,可能给债务人转移财产留出时间窗口,应同步申请财产续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38-539条规制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对价处分财产的行为。
针对“假离婚真逃债”的实战应用
(1)撤销情形
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股权等主要财产归配偶所有;
将车辆、存款无偿赠与配偶或子女。
(2)行权要点
除斥期间:需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债务发生后5年内起诉;
主观要件:对于低价转让,需证明受让人(配偶)明知损害债权(如债务已到期未清偿仍接受转移);
举证技巧:通过对比同期市场价、税务申报价格锁定“明显不合理对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
与撤销权的策略区分
(1)适用场景
债务人配偶已通过离婚协议取得财产并完成过户,超出撤销权除斥期间;
存在直接证据证明夫妻虚构债务转移财产(如往来邮件、聊天记录)。
(2)证明标准
需证明债务人与配偶存在“损害债权人”的合意,可通过债务形成时间与离婚时点紧密性、财产分配显著失衡等推定恶意。
综上,无论是追加配偶让其对债务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还是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撤销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均涉及强制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协调衔接,亦涉及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人配偶财产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
故,债权人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对己方较为有利的诉讼策略,以便充分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