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东安,一男村民刚出狱不久,不知何故,持刀先后杀害两人。此时,一个研究生毕业的男生正骑着电动车去镇上取快递,恰巧经过此处,看到后,没多想,大声吼叫“你干什么!”试图制止男子继续行凶。不料,男子不仅没有停止,反而将矛头指向男生,朝着男生持刀冲刺,男生不幸被刺身亡。 据悉,这次悲剧发生在9月9日,案发后,男子逃离现场,进入山林,在镇村相关人员的一起协助下,嫌疑人在9月12日被警方逮捕归案。 死者的父亲黄先生(化名)称,其儿子小黄(化名)读了四年大学、三年研究生,研究生毕业后,去了新疆一个油田工作,可能是生病了,所以辞工回来了。 而小黄与嫌疑人压根不认识,事发时,嫌疑人正要去杀害第三人,在小黄制止后,嫌疑人才将怒火转向小黄。 目前,相关部门正在为小黄申报见义勇为,且对小黄家属进行安抚工作。 有人说,小黄是真正的英雄,在人人自危的情况下,他选择了挺身而出,这种舍己为人的精神正是这个社会最珍贵的财富,我们必须给予他和他的家庭实实在在的保障,否则以后谁还敢见义勇为? 有人说,他的行为无比勇敢,令人敬佩,但结果太令人痛心了。我们是否也应该呼吁,在弘扬正气的同时,更要普及科学的自救互救知识?比如第一时间报警、呼救吸引更多人帮忙、利用身边工具智取,而不是直接赤手空拳与持刀歹徒搏斗,毕竟保护自己才是实施救援的前提。 还有人说,对于这种手段极其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处以极刑!只有法律展现出足够的威慑力,才能告慰逝者,宽慰生者。 那么,从法律角度,嫌疑人男子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呢?小黄的行为又该如何评价呢? 第一,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出意外,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嫌疑人持刀连续刺杀多人,且多人当场死亡,后续还针对毫不相识的小黄捅刺致死,其行为明显符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要件。 事后,尽管嫌疑人可能以“一时冲动”、“饮酒”等理由抗辩非故意犯罪,但饮酒状态等理由压根不影响故意认定,也不影响其责任的认定。 结果上,嫌疑人造成了三人死亡,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处死刑。 有人说,嫌疑人到案后,如果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可能可以免于一死。 这种说法并不对。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结合《常见罪名量刑意见》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坦白以及积极赔偿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但是,这些情节都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而不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仍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就本案而言,嫌疑人造成3死1伤,死者还包括见义勇为的小黄,主观恶性极强,手段极其残忍,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以上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若无重大从轻情节,极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此外,嫌疑人还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从报道来看,嫌疑人是刚出狱不久,到作案时,应该还未满5年时间,而嫌疑人新犯罪肯定是判处徒刑以上,构成累犯,在从重处罚标准下,嫌疑人更是难逃死刑结局。 第二,小黄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家属权益如何保障。 《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制止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三)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四)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小黄就是个普通村民,没有任何法定职责、义务的身份,而单纯是为了保护现场其他无辜群众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制止嫌疑人继续行凶,符合见义勇为的目的条件。 在嫌疑人持刀、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的极度危险情况下,小黄没有选择旁观或逃避,而是主动上前大喝制止并试图制止凶手,这种行是典型的见义勇为。 从法律角度看,小黄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是毫无争议的,最终获得确认是大概率事件。 而小黄的家属可以获得抚恤奖金、抚恤优待、就业优待、医疗有待等特殊保障。 此外,小黄家属还可以向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对此,您怎么看?男子行凶致3死1伤 研究生制止被刺死
湖南东安3死1伤,嫌犯坐牢多年刚放出,与邻居家仅有小矛盾。杀死2人后,被正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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